起诉是民事诉讼活动的启动环节。起诉必须满足法定条件,主要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起诉状应包括以下事项:原告的姓名、性别、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人民法院根据上述条件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也应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不服可以上诉。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经过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即可开庭审理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主要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判等阶段和环节,整个程序应在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延长六个月。基层人民法院和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采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原告可口头起诉,人民法院或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采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审结。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请求和理由。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不得再上诉。
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果案件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对已做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等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并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对申请书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裁定再审或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分别采用第一审程序或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再审的案件,按第一审程序审理做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服仍可上诉;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做出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可上诉。如果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做出裁定,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做出提出或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的决定。
3.执行程序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此外,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相应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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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及申请费用交纳标准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价费(2007)275号《关于核定我省人民法院系统相关案件诉讼费用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一、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 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www.xing528.com)
10.超过2 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1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2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7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6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70元。
二、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做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 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 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 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 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 000元。
(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四)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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