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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及其重点对象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监督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也是人民法院监督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活动是否合法的一种法律监督制度。如《诉讼法》中的抗诉制度和再审制度,就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做出的已经生效的裁判是否合法的法律监督制度。由此,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公务活动是法律监督的重点对象。

法律监督及其重点对象

法律监督是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不可缺少的环节,是确保科学立法、正确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重要保障。法律监督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广义而言,任何一个机关、组织或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法律监督权,相反每一个机关、组织或个人都要接受其他机关、组织或个人的监督。

我们这里所讲的是狭义的法律监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谁享有监督权,也就是监督主体问题。国家机关都享有一定范围内的监督权限,其中最主要的监督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从中央层面而言,根据宪法相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也就是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力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的工作,这些国家机关也要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除宏观的宪法制度中所包含的法律监督之外,一些具体的法律制度当中也有关于法律监督的规定。如《立法法》中规定的法规、规章的备案制度和审查制度,就是国家权力机关对法规、规章进行备案、审查以判断其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一种法律监督制度。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也是人民法院监督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活动是否合法的一种法律监督制度。如《诉讼法》中的抗诉制度和再审制度,就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做出的已经生效的裁判是否合法的法律监督制度。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是最主要的法律监督类型,与其他法律监督不同,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被监督的机关和组织必须接受监督,并根据监督主体做出的监督结论对违法行为做出相应的处理。

所有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也都享有广泛的监督权。《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公民和社会组织享有的监督权是一种监督活动的申请权和参与权,社会组织和公民在监督过程中无法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决定,也无法强制性地迫使违法的国家机关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和承担违法责任。

第二,监督谁,也就是谁是被监督的对象。虽然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都必须接受监督,但法律监督的重点是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各种公务活动。国家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各项国家权力,公职人员具体承担各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活动都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法律效力,都会对国家和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产生直接且重大的影响,也可能会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公务活动是否合法,是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权威能否得到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障的关键问题。由此,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公务活动是法律监督的重点对象。

第三,监督什么,即监督内容的问题。法律监督的核心内容是合法性问题,即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公务行为是否合法。如果合法,则公务行为继续有效;如果违法,公务行为就应无效,而且还应追究相应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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