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也是法律实施的基本方式。司法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性活动。司法活动同行政执法一样,也是将抽象的法律规则运用到具体的案件当中,以做出某种决定或裁决的活动。
司法是司法机关的主要职能。根据宪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的司法机关主要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各类案件做出权威性的裁决。目前,人民法院分四个级别设置,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有不同的案件受理范围。人民法院内部设有立案庭、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庭等内部机构,分别负责登记立案、不同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以及执行工作。
与立法、执法活动相比,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有其独特的要求。第一,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判权独立行使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它关系到国家权力的相互制约和监督功能的发挥,关系到国家审判机关是否真正具有权威性。第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均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之上,正确地适用法律,对案件做出处理。第三,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合议制度,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一般由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案件,并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做出最终的裁判结果。回避制度,如果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或勘验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案件的当事人如果认为上述人员符合回避情形时,也有权利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申请回避。第四,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无论是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当事人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平等的诉讼义务。当然当事人地位平等,并不是要求原告和被告享有完全相同的诉讼权利和承担完全相同的诉讼义务。第五,辩论原则。辩论是案件审理的核心,在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和阶段,当事人都有权利针对案件事实的有无、证据的真伪、适用法律正确与否等问题通过不同的方式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也可以发言反驳对方的意见。此外,如果案件的当事人或其他参与人员是少数民族,还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www.xing528.com)
各级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检察权。具体包括:对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免于起诉;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活动以及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公安机关具有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双重属性。在刑事案件的侦查环节,公安机关是司法机关,享有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权,有权力决定是否立案,有权力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证人,勘验和检查、搜查、查封或扣押物证或书证,鉴定,技术侦查措施,通缉等侦查措施,当然侦查机关的侦查权力与活动也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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