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
立法,简单来讲就是制定法律的活动。立法是整个法律运行过程的基础。没有法律的制定,也就没有法律,就更谈不上法律的执行和司法等各个后续环节。具体而言,立法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专门性活动。也就是说,立法活动不仅仅指的是制定新的法律,还包括修改旧的法律和废止不适合社会实际和时代需求的法律。
立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专门性活动。立法权,即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立法权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国家权力,只有少数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才能享有。在我国,立法权被分为中央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两个层次。中央立法权是中央国家机关享有的立法权,具体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享有国家立法权,国务院和国务院的部委享有行政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我国最为重要的立法机关,所有重要的法律——《民法通则》《刑法》《行政处罚法》《农业法》《环境保护法》《物权法》《劳动法》等——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如《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农业保险条例》等。此外,国务院的部委,如农业部、民政部、公安部、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还可以在报请国务院立项后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行政规章,如农业部制定的《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民政部制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发改委制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等。
地方立法权是《宪法》和相关法律授予地方国家机关的立法权限。具体包括: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除普通地方国家机关享有的地方立法权外,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如甘肃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甘肃省石羊河流域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兰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示范区管理规定》等。
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形式的法律构成了中国最主要的法律体系。不同形式的法律之间效力的高低不同,具体的效力关系如下图所示。
中国法律体系简图(www.xing528.com)
说明:
①实线箭头代表不同形式的法律之间存在效力高低关系;
②虚线箭头代表一般情况下存在效力高低关系,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在不违反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变通某些规定;
③无箭头实线代表不同形式的法律之间不存在效力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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