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市场经济运行对信用报告的高度依赖,这意味着《公平信用报告法》必须在照顾到对个人信息利用需要的基础上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措施。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基于言论自由、经营自由等理念,法院对《公平信用报告法》中一些灵活性或模糊性条文的理解也倾向于保护信息利用而非个人的隐私权。
《公平信用报告法》试图平衡个人信息利用和保护之间的关系。一方面适当限制信用报告的适用范围,强化信息提供者、信用报告机构和信用报告者使用者的义务,另一方面赋予消费者更多的权利,包括知情权、更正权、通知权等,以及信息收集、加工和利用者的义务。《公平信用报告法》确立的信息主体的权利成为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中的基本规则,我国2012年通过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也有类似规定,2018年实施的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规定的许多内容也仍然是对这些权利的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市场经济运行对信用报告的高度依赖,这意味着《公平信用报告法》必须在照顾到对个人信息利用需要的基础上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措施。赋予信息主体知情权、更正权、删除权等权利尽管有利于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但这些更多的是程序性权利,难以从根本上防止对信息的非法使用。另外,即便法律赋予了消费者冻结个人信用记录的权利,但消费者也很难真正去行使该权利,因为冻结信用记录可能会导致申请信用卡、申请贷款、购买商业保险等遭到拒绝,极大地影响本人正常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基于言论自由、经营自由等理念,法院对《公平信用报告法》中一些灵活性或模糊性条文的理解也倾向于保护信息利用而非个人的隐私权。(www.xing528.com)
在目前普遍采用的“知情—同意”规则难以充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情况下,如何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平衡好信息利用和隐私保护,是各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都面临的核心难题,也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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