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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个人数据法》:合法处理个人信息的五项原则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俄罗斯于2006年制定的《联邦个人数据法》规定了五项原则:1.个人信息处理的目的和方式应合法且善意。

俄罗斯《联邦个人数据法》:合法处理个人信息的五项原则

俄罗斯于2006年制定的《联邦个人数据法》规定了五项原则:

1.个人信息处理的目的和方式应合法且善意。

2.处理目的应符合事先确定的和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声明的目的以及处理者的权限。

3.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范围、性质及处理方式应符合处理目的。

4.个人信息对处理目的而言是准确、充分的,禁止对处理目的之外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理。

5.禁止将为不同目的而建立的个人信息系统信息库相关联。

同时,该法也对具体规则作出了规定:(www.xing528.com)

1.同意规则:处理者在征得信息主体同意后可处理个人信息;无须征得同意的情形包括:依据法律授权,为履行合同,为统计或其他科学目的处理不具识别性的个人信息,为保护信息主体的生命健康等重大利益,为邮政机构递送信件或通信运营者与用户进行电子结算,在不损害信息主体权利的前提下为实现新闻、科学、文化等目的,依法应公开的公职人员信息。

2.敏感信息的处理限制:处理生物识别信息需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但为执行法院判决或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不经信息主体的同意;原则上不允许处理涉及种族、民族、政治观点、宗教、信仰、健康状况、私生活等特殊种类的个人信息,但下列情形例外: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个人信息已成为公开信息,为保护信息主体生命健康等切身利益必须处理其健康信息,医务人员为提供医疗服务,社会团体或宗教组织依法处理其成员个人信息(但未经书面同意不得传播),为司法审判,依据联邦安全、搜救、刑事等方面法律处理个人信息。

3.公开信息:可以建立个人信息的公开来源(包括指南、地址簿),在取得信息主体同意后,可记录其姓名、父称、出生年和地点、地址、职业信息及信息主体提供的其他信息;依据信息主体的要求或法院、授权机关的决定,可随时从公开来源中删除信息主体的信息。

4.信息主体的权利:信息主体有权获取有关处理者及其地址等信息、有权从处理者处确认是否存有其个人信息并知悉其个人信息;如果个人信息是不完整、过时、不准确、非法取得的或者不是声明的处理目的所必需的,信息主体有权要求予以详细说明,并有权要求中止处理或者销毁其个人信息,以及有权采取法律措施保护自己的权利;信息主体有权获得处理的有关信息,包括:个人信息被处理的事实及处理的目的、处理的方式、接触或可能接触本人个人信息的人、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清单及其来源、处理和保管的期限、个人信息的处理可能会对信息主体产生的法律后果;以推广商品、工作、服务为目的通过电信手段与潜在消费者进行直接联系,或为政治宣传目的而处理个人信息,须经信息主体事先同意,且处理者有义务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立即停止处理;禁止仅依据自动化处理作出对信息主体产生法律后果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涉及其权利和合法利益的决定,除非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或依据法律规定保障信息主体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处理者须向信息主体阐明作出上述决定的方式、可能的法律后果及保护其权利和合法利益的方式,并提供声明反对的机会。

5.处理者的责任:处理者和可以接近个人信息的第三方应保护个人信息的秘密性,除非个人信息已不具备可识别特征或个人信息已成为公开信息;处理者应对信息主体的同意进行证明,或证明其处理的信息是公开信息;处理者有义务采取必要的管理和技术措施,包括使用密码(加密)手段,保护个人信息免受非法或意外的接近、销毁、修改、中止处理、复制、传播及其他非法行为;遵守联邦政府对个人信息处理的安全要求,以及生物识别信息载体和信息系统以外的个人信息的保管技术要求;向信息主体提供了解其个人信息的机会;按照信息主体或保护机关的要求,对不完整、过时、不准确、非法取得及处理目的以外的信息进行修改、销毁、中止处理或消除违法行为的损害;当处理目的达成后应停止处理并销毁信息;处理个人信息前向保护机关通告其处理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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