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代表国家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必须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办事,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的行为;徇私舞弊,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个人私利或者亲友私情而从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根据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公务员法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此外,有处分权的单位可根据违法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犯违法事实的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处罚,以达到教育惩戒的目的。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都规定了“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九条 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www.xing528.com)
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释义]本条是关于处理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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