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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规定了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梯次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机关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和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渎职的处罚规定。

本条规定了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梯次

1.对一般违法行为,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

2.对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数量巨大,违法处理个人信息导致大量个人信息遭到泄露、篡改、丢失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释义]本条是关于信用惩戒的规定。(www.xing528.com)

信用档案是政府部门对个人、组织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保存、加工而形成的信用资料,体现了个人、组织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可信度、公信力,是判断个人、组织信用状况、进行信用惩戒的重要依据。本条根据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有本法规定违法行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及受到处罚的责任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以及所受到的行政处罚,记入信用档案,同时要求有关部门向社会公示,发挥信用惩戒作用。公示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等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进行。

第六十八条 国家机关不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机关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和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渎职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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