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二是要求约谈对象说明情况,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有助于督促其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可以针对以下两种情形采取约谈措施:一是发现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存在较大风险,二是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他们是个人信息处理者内部承担个人信息保护责任的主体。
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负责人进行约谈是一种行政指导行为,通过约谈,一是可以向社会传递一种约谈对象没有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和责任的信息,引起媒体及社会公众的持续关注和监督,具有警示告诫的作用。二是要求约谈对象说明情况,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有助于督促其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三是通过面对面的沟通交流,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可以了解被约谈对象的实际情况,以便采取更有效的措施,指导、帮助被约谈对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可以针对以下两种情形采取约谈措施:一是发现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存在较大风险,二是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他们是个人信息处理者内部承担个人信息保护责任的主体。约谈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约谈的内容主要包括:了解、掌握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和采取个人信息保护措施的基本情况,分析评估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存在的风险或者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提出消除风险或者处置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监管措施。(www.xing528.com)
被约谈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按照约谈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风险,妥善处置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同时应当采取更加有效的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和技术措施,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防范类似的安全事件再次发生。被约谈对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约谈或者不落实整改要求的,约谈部门可以采取进一步的监管和追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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