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死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处理有较大差异。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在个人信息定义或法律适用范围中明确排除了死者个人信息,如英国《数据保护法》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与可直接或间接识别的活着的人有关的信息。一些国家和地区对死者个人信息的查询、复制、删除等权利的行使作了规定;有的还规定了死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期限。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在有关专门立法中对特定种类的死者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规定,如死者生前的医疗健康信息、纳税信息以及政府部门掌握的死者个人信息等。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在引言中明确该条例不适用于死者的个人信息,同时授权成员国可就死者个人信息的处理另行作出规定。法国、意大利、西班牙、匈牙利等国在本国立法中规定了死者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法国《数据保护法》规定,个人可以在生前指定死后管理其个人信息的代理人,也可以就死后个人信息的查询、更正和删除等事宜向个人信息处理者作出指示。个人信息处理者依据指示处理死者个人信息的,视为获得了同意,但不得在一般服务条款中要求预先放弃死后个人信息相关权利。如个人生前没有作出指示或指定代理人,其继承人有权行使查询、复制、更正和拒绝处理等权利。同时还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有义务向用户告知其死后个人信息的处理方式,用户有权要求提供商在其死后将个人信息转移给指定的接收方。意大利《隐私法》规定,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规定的查询权、更正权、删除权、限制处理权、可携带权和自动化处理异议权等权利可以由死者生前指定的代理人、与死者个人信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因家庭原因需保护死者个人信息的主体行使,但不包括法律明确禁止的、死者生前书面声明禁止的主体,死者的声明不得妨碍他人的继承权或诉讼权利。西班牙《数据保护法》规定,以下主体有权查询、删除或更正死者的个人信息:(1)死者的亲属、法定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等;(2)死者生前指定的代理人;(3)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或相关政府部门。匈牙利《电子信息自由法》规定,死者死后5年内,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规定的个人信息相关权利可以由死者生前指定的代理人行使,指定代理人应当经过公证或以书面方式通知个人信息处理者;死者生前未指定代理人的,由死者近亲属行使相关权利。
美国《健康保险携带与责任法》《经济与临床健康信息技术法》对死者健康信息的管理作出了规定,即在死者死后的50年内,死者的代理人或遗嘱执行人有权查询、授权使用或披露姓名、地址、生物信息、医疗记录、保险信息等在内的死者健康信息。如死者生前没有指定代理人或遗嘱执行人,则根据各州法律规定的遗产继承顺序,由相关继承人行使查询权。此外,医疗机构还可以向死者生前已经知悉相关信息的死者亲属、朋友和照看人员提供死者的健康信息。在死者死亡50年后,医疗机构有权决定死者健康信息的处理方式。(www.xing528.com)
加拿大一些地方立法规定了公共部门掌握的死者个人信息的管理要求。以阿尔伯塔省《信息自由与隐私保护法》为例,个人信息包括与死者有关的信息,公共部门收集、使用死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则。在死者死亡25年内,死者的遗产管理人有权查询、更正死者个人信息,死者的亲属可以申请查询、更正死者个人信息。死者死亡25年后,公共部门可以决定披露其掌握的死者信息,公共部门为通知不明身份死者的亲属也可以披露其掌握的死者信息。
新加坡《个人数据保护法》规定,涉及个人数据披露和保护的规定可以适用于死亡10年以内的死者。新加坡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对这一规定作了细化:死者生前指定的代理人或遗嘱执行人作为死者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联络人,有权作出或撤销处理死者个人信息的同意,并对泄露或侵犯死者个人信息的处理者提起投诉或诉讼。死者生前未指定代理人及遗嘱执行人,或代理人及遗嘱执行人无法行使权利的,由死者的近亲属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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