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权,是指个人在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出现时,请求信息处理者删除其个人信息的权利。删除权是个人实现对其个人信息控制的重要权利。近年来,我国网络安全法、民法典均明确了个人的删除权。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本法在网络安全法、民法典上述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了删除权的适用范围等规定。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删除权适用的情形包括:一是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这是本法第六条目的明确原则的具体体现。当个人信息处理者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已完成其目的,或者因解散、被宣告破产等原因处理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或者根据情况变化个人信息的处理已无法实现或不再必要,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相关个人信息,或者在个人提出请求时及时删除相关个人信息。二是个人信息处理者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个人信息处理者停止提供产品或服务,既包括个人信息处理者主动停止提供产品或服务,也包括个人主动终止接受产品或服务,例如,个人注销互联网服务、应用账号等;保存期限已届满,包括法律规定的保存期限和当事人约定的保存期限届满。在法律没有规定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应当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三是个人撤回同意。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四是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约定处理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本身就具有违法性,违反约定的处理行为违背了其自身的承诺和个人的意愿,所处理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删除。五是除上述四项情形外,法律、行政法规还可能规定其他应当删除个人信息的情形。
本条第二款还对不得行使删除权的情形作出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在有些情形下个人信息事关社会公共利益,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保存规定了相应的期限。另外,在信息技术广泛普及应用的情形下,有时从物理上彻底删除个人信息难以完全实现。据此,本条规定了不适用删除权的两种情形,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未届满,以及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同时,符合上述情形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不删除个人信息,但对上述信息应当妥为保存,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不得再对该个人信息作利用等处理。
第四十八条 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其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进行解释说明。
[释义]本条是关于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解释说明权的规定。(www.xing528.com)
随着社会日益信息化,信息处理技术、处理主体、处理内容日益复杂,使得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中涉及较多繁杂、专业的内容。有些个人信息处理者甚至刻意制定内容冗长烦琐、用户难以理解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同时语言本身的歧义也可能导致对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有不同的理解,影响个人知情权、决定权的行使。因此,为使个人充分知悉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则,了解个人信息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和可能的影响等事项,保障个人的知情权、决定权,本条对个人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其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解释说明的权利作出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通常以隐私政策或者合同条款的形式,由个人信息处理者单方制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赋予个人请求解释说明的权利与民法典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相关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按照本法规定提供便捷的方式和途径接受、处理个人关于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解释说明的请求,接到个人的请求后,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对其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作出解释说明。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本章规定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关于死者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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