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阅、复制权是指个人有权查阅其个人信息被处理的情况,并有权对处理的个人信息进行复制。查阅、复制权是公开透明原则和个人知情权的体现。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第一款也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对于查阅、复制权,不少国家和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也有相应的规定。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数据主体应有权在合理的范围内访问其被收集的个人数据及相关信息,且能够易于行使该权利,数据控制者应当提供正在处理的个人数据副本。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隐私框架》也规定,个人信息控制者应当提供查阅机会。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有确认其个人信息是否被处理以及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的权利。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可以要求商业经营者提供留存的其个人可识别信息,商业经营者收到请求后除特殊情形外应立即提供,如果决定不予提供或信息不存在时应立即通知个人并说明理由。我国台湾地区“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公务机关或非公务机关应根据当事人请求,就其搜集的个人资料提供查询、阅览或副本。
依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人查阅、复制的是其个人信息。根据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公开透明原则,个人应有权知晓其个人信息被处理的相关情况,据此上述规定中的个人信息应作广义的理解,尤其是查阅的内容,如推荐性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将可查阅的内容明确为:个人信息处理者所持有的个人信息或个人信息的类型;个人信息的来源、所用于的目的;已经获得个人信息的第三方身份或类型。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数据主体的访问权包括确认个人数据是否被处理、访问其个人数据以及以下信息:处理的目的;个人数据的种类;已披露或将要披露的个人数据接收方的种类;预计的个人数据存储期限或用于确定存储期限的标准;向控制者要求修改、删除、限制处理或者拒绝处理的权利;向监管机构申诉的权利;在个人数据并非从数据主体处收集的情况下,关于该数据来源的任何信息;关于包括数据画像在内的与自动化决策有关的逻辑机制和有意义的信息,以及此类处理对数据主体的意义和预期影响。(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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