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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和个人身份识别设备的条件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对我是小斗 版权反馈
【摘要】: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包括摄像头、录像机、人脸识别等进行图像采集、显示、识别、存储的设备。公共场所通常面临一定的公共安全风险,有关主管机关、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通常是出于打击犯罪、治安防范等维护公共安全目的。因此,本条强调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

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包括摄像头、录像机、人脸识别等进行图像采集、显示、识别、存储的设备。在公共场所安装上述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

第一,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公共安全是社会生产生活有序进行的保障。公共场所通常面临一定的公共安全风险,有关主管机关、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通常是出于打击犯罪、治安防范等维护公共安全目的。但是,个别组织或者个人出于私人利益甚至非法目的在公共场所安装监控设备,对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治理秩序都造成了威胁或者侵害。因此,本条强调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国外法律对于在公共场所安装监控设备也有类似规定。例如,德国有的州法律规定,只有在容易发生危害行为的地点才能安装监控设备。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在公共场所安装和操作可视数据处理设备:(1)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2)预防和调查犯罪的需要;(3)保障设备安全和防火的需要;(4)交通管制的需要;(5)交通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提供的需要。

第二,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目前有关法律法规等对应当安装和禁止安装监控设备的情况作出了规定,主要分为两类:一是规定了应当安装相关监控设备的场所,二是规定了禁止安装监控设备的场所。(1)一些公共场所本身直接涉及重要的公共安全利益,根据相关规定应当安装图像采集设备。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督促有关建设单位在主要道路、交通枢纽、城市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配备、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公安部、教育部2015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规定,学校大门外一定区域内应由属地公安机关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海关总署2021年修订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规定了应当安装监控摄像头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和场地,其中包括旅客通关作业场地、免税品商店、陆路口岸边境通道、铁路口岸月台等公共场所。有的地方性法规也规定了应当安装监控设备的场所,包括大型广场、重要交通路段、公共交通工具、公园、旅游景区、影剧院、旅馆、大型餐饮场所、大型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区域和场所。(2)一些公共场所具有特殊性,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在一些公共场所或者公共场所的部分空间禁止安装监控设备,主要包括:宾馆客房、娱乐场所包间、哺乳室、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选举箱、举报箱等附近区域等。如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也作出了类似规定,要求任何人不得在可能明显侵犯个人隐私的场所安装和操作可视数据处理设备,如向公众开放的浴室、卫生间、汗蒸室和更衣室。(https://www.xing528.com)

第三,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为了维护公共安全需要,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依法合理收集、利用个人信息,虽然无须个人同意,但是应当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让个人知道自己的信息被收集,这体现了对个人权益的尊重和保护。这种提示标识应当是显著的,包括标识安装的位置、标识的尺寸、标识的语言等应当确保进入该场所的人员可以很方便地了解和知悉该提示。国外对设置监控设备提示标识也有类似规定,德国《联邦个人数据保护法》规定,设置监控设备,应以适当方式,使公众知悉监视情况及其负责单位。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安装和操作可视数据处理设备的人员应当按照总统令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张贴公告以便数据主体容易获知此类行为,但总统令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人脸识别设备处理的是个人生物特征信息,对其使用应当有更为严格的限制。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有关主管机关为反恐、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需要才可以安装和使用,不得在他人无法知悉以及无法自主选择的环境下安装人脸识别设备,对他人身份进行识别。在日常生活中,个别居民小区为了管理人员出入而安装、使用人脸识别设备,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同时应当采取相关替代措施,为不同意使用人脸识别设备的个人提供身份验证的其他途径,避免变相强迫他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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