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可能会因两个方面的因素影响结果的公平、公正:一是因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因自动化决策的算法模型客观上存在缺陷,影响自动化决策结果的公平、公正,对个人产生不利的影响;二是因人为操纵用于自动化决策的信息或算法模型,导致自动化决策对个人产生不利后果。因此,本法第五十五条将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作为一项高风险处理活动,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在事前进行影响评估。
“大数据杀熟”是当下互联网服务领域广为诟病的一种利用自动化决策对消费者实施不公平待遇的做法,在在线旅游、交通出行、在线票务、视频网站、网络购物等诸多领域都可能发生。“大数据杀熟”的做法是,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消费者使用互联网服务所形成的浏览、收藏、搜索、交易、评价等信息进行记录、加工,分析、预测消费者的收入水平、消费习惯、对相关商品或服务需求或者对交易价格的敏感程度等,在交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定价。“大数据杀熟”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的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本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上述规定,明确禁止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所谓“同等交易条件”是指交易时间、交易方式和交易数量不存在实质性影响交易成本的差别,如果交易条件相同,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仅仅是因为交易相对人的消费能力和消费习惯等,或者提供与产品和服务无关的因素进行差别化定价,就构成对消费者的歧视,应当予以禁止。(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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