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只有将与个人信息权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告知个人,使其真正了解处理行为及其风险,才可能取得个人的有效同意。二是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这些事项是个人信息处理的核心要素,事关个人的切身利益,应当向个人告知。
只有将与个人信息权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告知个人,使其真正了解处理行为及其风险,才可能取得个人的有效同意。本条第一款对处理者应当告知的内容作出了规定:一是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告知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具体信息有助于个人对处理者的保护能力作出评估,也有助于个人行使其权利。二是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这些事项是个人信息处理的核心要素,事关个人的切身利益,应当向个人告知。三是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本法规定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有查询、复制、可携带、更正、补充、删除等权利,处理者应当将行使上述权利的方式和程序告知个人,以确保个人能够方便地行使上述权利。此外,对于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者还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向个人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欧盟个人数据保护工作组也认为,至少需要告知以下内容才可能取得有效同意:控制者的身份;每项需要征得同意的数据操作的目的;何种类型的数据会被收集或使用;存在撤回同意的权利;使用的数据将会用于对数据主体具有重要影响的自动化决策;由于缺乏充分性决定,或缺少适当保障措施,数据传输可能带来的风险。(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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