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现实生活中社会反映强烈的一揽子授权、强制同意等问题,本法特别要求,处理者在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或公开个人信息、跨境提供个人信息等环节应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单独同意的目的就是禁止处理者通过一揽子同意、捆绑式同意等方式对于某些对个人权益有较大风险或者不利影响的处理行为作出同意,以确保个人充分自主地作出同意。单独同意是相对于一揽子的、概括性同意来说的,单独同意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特殊类型的个人信息或者特别类型的处理行为不得与一般个人信息、其他类型的处理行为一并取得个人同意。对此,比较法上也有类似规定,如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对于个人信息处理者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以及获取对于个人唯一识别符处理的同意,应当将需要个人同意的个人信息与其他信息作出区别。德国《联邦个人数据保护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同意与其他事项的同意同列时,二者间必须予以区分。加拿大《联邦个人信息保护及电子文件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同意不得采用捆绑式同意,捆绑式同意是指不得要求个人同意可以超出明确且正当目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且不得以该同意作为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交换条件。
此外,我国一些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涉及个人重大利益的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书面同意作出了规定。比如,《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其他主体提供信贷信息,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征得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书面同意。据此,本条还对处理个人信息的书面同意作出了衔接性规定。(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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