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是否需要保持个人信息的准确、完整,应结合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和对个人权益的影响等因素作具体判断。如以营销为目的向个人推送定向广告,一般只需收集个人的浏览、购买等记录,而无须掌握精确的个人身份信息,即使所使用的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也只会影响广告的精准度,不会对个人权益造成实质不利影响,过于追求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反而将导致个人信息的过度处理。而一些对个人权益有较大影响的处理场景,则对个人信息的质量有较高要求,典型的如征信信息,征信信息的不准确、不完整将直接导致个人无法获得贷款或贷款额度受限。因此,质量原则是征信业特别强调的原则,如《征信业管理条例》就规定,征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提供信息的准确性。个人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第二,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保障个人的补充、更正、拒绝等权利,避免因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对个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发现其个人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有权请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更正、补充。个人请求更正、补充其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予以核实,并及时更正、补充。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规定,自然人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推荐性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规定,个人信息主体发现个人信息控制者所持有的该主体的个人信息有错误或不完整的,个人信息控制者应为其提供请求更正或补充信息的方法。
第九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www.xing528.com)
[释义]本条是关于责任原则和安全保障原则的规定。
个人信息处理者是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其处理行为负责,并切实采取措施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