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执行的民事责任之外,国外探讨和应用较多的就是行政责任。虽然大多数国家均规定了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拒绝遵守患者生前预嘱的责任豁免权,但是豁免权过宽,必然导致患者的医疗自我决策权得不到尊重,生前预嘱得不到执行。因此,一定限度范围内的责任制度依然是必须的。行政责任承担的主体主要是生前预嘱的执行主体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一般表现为行业制裁和行政处罚。
有人将不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行为视为医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例如,患者的主治医生并不赞成生前预嘱,因而从来不执行生前预嘱,那么,对于存在生前预嘱的患者,主治医生就有责任将患者及时转移至接受和执行生前预嘱的其他医生。如果医务人员并没有这么做,甚至是拒绝这么做,那么,行业协会或政府管理部门等可以对医务人员采取行业纪律处分的措施,包括暂停执业或吊销医师执业资格证等。行业制裁或行政处罚可能会对鼓励和促进医生执行生前预嘱产生一定的作用,但是这种处罚的幅度不宜太严,因为行政责任制度的设计目的并非惩罚,其目的仍然在于促进医务人员对生前预嘱的执行。
对于医疗机构来说,其行政责任承担的情形也一般体现为对患者生前预嘱的拒绝执行,例如,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不具备执行生前预嘱的条件,那么,在医疗机构知悉患者制定有生前预嘱的情形下,应该及时将患者转移至可执行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如果医疗机构拒绝这么做,那么,卫生主管部门等可以对医疗机构进行行政处罚。依据同样的理由,处罚并非目的,目的是促进医疗机构对生前预嘱的尊重,鼓励医疗机构执行生前预嘱。因此,处罚不宜过分严厉,否则可能违反公共政策,有损公共利益,不利于生前预嘱制度的实行。(www.xing528.com)
我们在为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设立行政责任的同时,也应赋予其一定程度或一定范围的豁免权。如果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出于善意或已经在努力转移患者,只要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没有不合理地拖延或故意试图拖延将患者转移至其他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那么原则上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即享有豁免权。即使在患者转移之前的合理期限内,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没有遵从患者生前预嘱的内容,也可以享有豁免权。豁免权的享有使得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避免不必要的责任承担,也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对生前预嘱的执行。因此,在行政责任的制度设计方面,我们也要注意掌握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承担行政责任与他们享有豁免权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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