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制度的设计一方面需要保障生前预嘱执行人员的豁免权,即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按照患者的生前预嘱内容执行生前预嘱,应免受法律责任的追究。只有明确了相应的责任机制,生前预嘱的执行才能得到保障,违法行为才能得到遏制。
随着全球医疗技术的迅猛发展,延长生命的技术越来越发达,越来越多的方式被应用于延缓患有绝症的终末期患者的生命。然而,个人有权控制自己的身体,即我们每个人都有选择对自己的身体采取的医疗措施的权利。基于此,个人在生命终末期有权拒绝维持生命治疗的措施,因为他们可能追求的是生命的质量而非生命的数量。生前预嘱则是公民表达自身医疗偏好意愿的方式或途径之一,体现的是公民的医疗自我决策权。那么,有权必有责,在制度设计上,针对个人享有的生前预嘱权利,立法者需要设计相应的救济途径和责任机制,来促进生前预嘱制度的及时顺利执行,确保患者的治疗偏好得到尊重。制度的设计一方面需要保障生前预嘱执行人员的豁免权,即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按照患者的生前预嘱内容执行生前预嘱,应免受法律责任的追究。然而,在享有豁免权的同时,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可能还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如果自由裁量权过宽或者自由裁量权被滥用,患者的宪法权利可能就会得不到尊重,此时,法律需要赋予患者或患者的代理人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救济和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同时,公权力部门在生前预嘱的执行方面亦要发挥监督作用,对于无理由拒绝执行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根据具体的情节和后果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以发挥主管部门的监督作用;对于可能涉及犯罪的情形,应该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只有明确了相应的责任机制,生前预嘱的执行才能得到保障,违法行为才能得到遏制。(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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