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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指导程序的重要性及国际现状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截至目前将咨询指导程序设置为必要程序的寥寥无几。除此之外,其他国家和地区并未将咨询指导程序设置为法定的前置程序,但是基于咨询指导的重要性,多国采取了一些措施来促进和鼓励生前预嘱咨询指导工作的开展。其次,虽然咨询指导程序不应设置为生前预嘱制定的必要前置程序,但是其重要性程度不可忽略。

咨询指导程序的重要性及国际现状

首先,咨询指导是否应该设置为生前预嘱制度的必经程序?咨询指导过程的作用不可或缺,对于生前预嘱的制定与执行来说至关重要。那么,基于其重要性,是否有必要将咨询指导程序设置为生前预嘱的前置程序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截至目前将咨询指导程序设置为必要程序的寥寥无几。例如,《奥地利生前预嘱法》第5条明确要求在制定生前预嘱之前,必须进行综合性的医疗咨询,以便于患者能够获得生前预嘱的性质、后果等信息,同时还要求医疗机构或医生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提供咨询的全过程。除此之外,其他国家和地区并未将咨询指导程序设置为法定的前置程序,但是基于咨询指导的重要性,多国采取了一些措施来促进和鼓励生前预嘱咨询指导工作的开展。例如,美国部分州将生前预嘱制定的咨询指导服务设置为有偿服务,来鼓励服务的提供主体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提升他们投入这项工作的积极性。在将来我国制定生前预嘱的法律规定时,对于咨询指导程序需结合生前预嘱制度的性质和我国的实际国情来设定:第一,生前预嘱与意定监护、安乐死遗嘱等制度存在的一个类似点为都体现了个人在特定领域的自我决策权,是人权领域中个人自由和自主权利的彰显。那么,我们在对生前预嘱制度的程序进行设计时,应该要使得程序尽量简单且便利化,不能够人为地进行过多的程序设置,导致程序过于繁琐影响到个人行使权利的积极性,进而最终影响到生前预嘱的制定和实施。同时,法律已经对生前预嘱制度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咨询指导制度是协助生前预嘱制度施行的辅助措施。因此,在程序的设计过程中,我们并不能够将咨询指导程序设置为生前预嘱制定的必要前置程序,而可以将此项权利交给个人,个人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需求,选择是否在生前预嘱制定之前进行咨询。不将咨询指导制度设置为前置程序并不意味着其重要性降低,我们的政府、社会团体、医疗机构等相关主体应该重视咨询指导程序的作用,鼓励和促进相关主体积极提供无偿或有偿的咨询指导服务,确保个人在有咨询指导需要时,能够及时且便捷地获得所需的咨询指导服务。在咨询指导程序中,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应该充当主力军,医疗机构可以设立生前预嘱科室,主要承担生前预嘱制度的宣传与指导工作,医护人员在与患者沟通的过程中,可以根据患者的需求提供生前预嘱的相关信息;我国的社会团体在咨询指导过程中也应该发挥重要的协调作用,通过组织志愿者等为患者提供生前预嘱的指导咨询服务,积极发挥社会组织社会资本作用;政府在咨询指导服务方面应该发挥鼓励和支持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设立生前预嘱科室,提供相应的政策与资金支持,推进咨询指导工作领域的各项保障工作。同时,我们的法律工作者在生前预嘱的咨询指导方面也应发挥相应的作用:一方面,可以鼓励志愿者律师提供免费的咨询指导服务;另一方面,也可以根据患者的需求提供专业的收费服务。因此,需要注意的是,咨询指导服务不仅仅面向患者,其范围可以扩大到家庭成员甚至是每一位普通公民,对于服务的提供一般为无偿,但是在时机成熟且存在相应需求的情形下,可以有序开展有偿服务。

其次,虽然咨询指导程序不应设置为生前预嘱制定的必要前置程序,但是其重要性程度不可忽略。国外非常重视咨询指导在生前预嘱制度实施中的作用,设计了相应的程序,并积极鼓励患者在制定生前预嘱之前进行生前预嘱相关的咨询指导,以切实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保护自己的权益。咨询指导过程是一个沟通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医生、家庭成员可以知悉患者本人的真实意愿、患者的期待和希望,而患者本人可以了解到生前预嘱制度的价值所在,以及根据了解到的情况,判断生前预嘱是否是自己需要和是否适合自己。医生在提供生前预嘱的咨询指导服务时,也应关注重点人群如病情可能会恶化的患者、可能会发生行为能力丧失的患者等,进而可以使这些人群能够获得及时的生前预嘱信息,以便进行自我决策。医疗机构、社会团体等可以根据生前预嘱咨询指导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程序,以便于咨询指导工作的有序开展,并最大限度地发挥实效。

在设置具体的程序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引出话题并提供生前预嘱相关的基本信息。医护人员在基于患者自身提出需求的情况下,可以径直为患者提供生前预嘱的相关信息,而无需顾忌患者的所处情境。但在医护人员主动提供咨询指导服务时,需要尽可能照顾到患者所处的情境和想法。例如,医护人员可以在跟患者闲聊时,提及生前预嘱的价值,视患者的反应采取下一步的措施。如果患者较为敏感,对生前预嘱避而不谈,那么,可以暂缓提供咨询指导服务;如果患者较为感兴趣,那么根据患者的实际需要可以提供生前预嘱的基础信息,可以将生前预嘱宣传的相关书面材料交给患者查阅,也可以让患者观看生前预嘱相关的视频资料等,患者在充分了解这些基础信息之后,可以根据自己的病情、预后等情形对将来的医疗选择做出预先指示。同时,生前预嘱的咨询指导服务不仅仅直接面向患者,也可以向其家属提供咨询指导,促进家属与患者之间的沟通交流。基于此,通过患者、家属和医生多方的沟通,使得患者和家属都能够了解生前预嘱的价值所在,进而通过咨询指导来协助患者行使医疗自我决策权利。第二,促进涉及具体内容的框架性讨论。在患者或家庭成员了解生前预嘱的基础信息之后,如果其对生前预嘱较为感兴趣,认可自然死亡的尊严,重视生命的质量,并具有制定生前预嘱的初步意向,那么医护人员可以引导患者针对生前预嘱的具体内容进行决策。例如,终末期哪些治疗措施可以接受、哪些治疗措施不可以接受、最后的时刻希望谁在场等。当然,医护人员需要留给患者一定的考虑时间,因为这样的决策是患者要经过深思熟虑,甚至是多番的挣扎而进行的艰难决策。患者针对具体内容所提出的任何疑问,医护人员都应进行释疑。如果患者提出一些与生前预嘱不相关或不切实际的内容,那么医护人员要及时进行澄清,并否定患者的想法。通过针对生前预嘱具体内容的讨论与指引,促使患者生前预嘱想法的具体化,有助于生前预嘱的制定。第三,形成初步的书面文件。在患者充分了解生前预嘱信息之后,在具体内容方面也进行了初步的决策,这时可以将这些涉及生前预嘱具体决策的内容予以记录,由患者本人签字。形成的书面文件具有一定的作用,一方面,可以让医护人员和家属掌握到患者关于生前预嘱方面的真实意愿,了解到患者的希望和期待,且有据可循。另一方面,有助于患者制定一份正式的生前预嘱,经过咨询指导后,患者理解了生前预嘱的作用与价值所在,患者针对生前预嘱具体内容所形成的书面文件可以作为生前预嘱的蓝本,在此基础之上,按照生前预嘱的制定程序,制定一份适合于患者且有效的生前预嘱。

【注释】

[1]Rizzo R F,“The living will: does it protect the rights of the terminally ill?”,New York state journal of medicine,1989,89(2):72~79.

[2]Sam J.Saad III,“Living Wills: Validity and Morality”,Vermont Law School,2005(71):11~12.

[3]Sam J.Saad III,“Living Wills: Validity and Morality”,Vermont Law School,2005(71):12.

[4]Sam J.Saad III,“Living Wills: Validity and Morality”,Vermont Law School,2005(71):13~14.

[5]Sam J.Saad III,“Living Wills: Validity and Morality”,Vermont Law School,2005(71):14.

[6]MD HEALTH GEN § 5-602(d)(2).

[7]孙也龙:《预先医疗指示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年版,第204页。(www.xing528.com)

[8]印媛:“公证助力社会治理——以蚌埠众信公证处实践为视角”,载《中国公证》2020年第2期。

[9]https://www.rocketlawyer.com/form/living-will.rl#/.

[10]http://www.lwpa.org.cn/.

[11]张婷、沈龙芳、程守勤:“生前预嘱 让生命从容谢幕”,载《健康报》2019年4月11日。

[12]WYO.STAT.ANN.§ 35-22-404.

[13]TEX.HEALTH & SAFETY CODE ANN.§ 166.042.

[14]李霞:“成年监护制度的现代转向”,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2期。

[15]孙也龙:《预先医疗指示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年版,第230~231页。

[16]Rüdiger Thiesemann,“Advance care planning-eine buchbesprechung”,Zeitschrift für Gerontologie und Geriatrie,2016(49):162~163.

[17]张蓉蓉、姜叙诚:“社区老年人生前预嘱认知和态度的调查研究”,载《护理管理杂志》201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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