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生前预嘱的撤销与变更在某些方面类似,但二者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二者在程序的设计方面也不完全相同。生前预嘱的撤销是指生前预嘱的制定者在生前预嘱制定后,可能会基于某种缘由如婚姻状况发生变化、治疗诊断情况的变更、自身的意愿等,需要对生前预嘱进行撤销。因为撤销就是对之前制定的生前预嘱予以全盘否定,所以撤销相对变更来说,在处理程序方面可能单一许多。但是也不能过于轻视,因为生前预嘱的制定是个人追求尊严死亡意愿的书面呈现,其对于制定者来说尤为重要,所以在撤销生前预嘱的程序设计方面也要谨慎一些。
(二)形式要件(www.xing528.com)
生前预嘱的变更并不要求生前预嘱的制定者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而是存在一个弹性机制,即生前预嘱的制定者可以根据其剩余的行为能力来对生前预嘱进行适合其行为能力范畴的变更。那么,生前预嘱的撤销对行为能力的要求是否可以降低?生前预嘱的制定者在制定生前预嘱时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那么,在撤销的时候是否也应该如此?
在前面的章节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对于生前预嘱的制定者要求其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这是因为生前预嘱的内容关涉生命权,且生命不可逆,因此,对于涉及生命权的事项进行事先决策,必须要求决策者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即能够理解生前预嘱制度以及了解制定生前预嘱之后的法律后果。与生前预嘱的变更相比,生前预嘱的撤销看似简单了一些,但是因其涉及制定者的自我决策,我们在进行程序设计时也应谨慎。生前预嘱被撤销,意味着制定好的生前预嘱完全丧失法律效力,也即制定者完全放弃了临终状态下医疗偏好的决策。这个与生前预嘱的制定相比,重要性似乎有所降低。生前预嘱的制定更多地体现了生命权、隐私权和自我决策权,生前预嘱的撤销更多地体现了患者的自我决策权。在如此情境之下,我们的程序设计可以将撤销生前预嘱的行为能力要求降低,即生前预嘱的制定者虽然行为能力欠缺,但是仍在其剩余的行为能力范围之内,如果其能够知悉自己已经制定的生前预嘱内容、并能够理解撤销后的法律后果,那么其就可以撤销已经制定好的生前预嘱。虽然在行为能力的判断方面,存在一定的弹性或自由裁量判断权,但因生前预嘱的撤销情形较为单一,撤销预嘱的行为能力的弹性幅度较为狭窄。生前预嘱的变更和撤销对行为能力要求的宗旨是一致的,即尽最大努力明确生前预嘱的撤销和变更是否在生前预嘱制定者剩余的行为能力范围之内,也就是弄清楚生前预嘱的撤销和变更是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这正是我们设计程序的关键所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