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具有沟通、证明、监督、服务四大功能,在我国社会治理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8]生前预嘱制度为解决临终前的医疗决策问题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方案,确保每一位患者都能够在丧失行为能力之后按照自己的治疗偏好来走完生命的最后一程。然而,要想确保这一制度有效运行,离不开公证的有力保障。社会保障是国家的重要功能之一,国家除了通过立法确立生前预嘱制度,借助立法设计一系列制度来确保生前预嘱的良好运行,还可以通过推广一系列措施如公证来促进生前预嘱的实施与运行,提升生前预嘱制度的应用率,切实发挥生前预嘱制度的实效。
公证具有特定的功能。首先,公证具有协助的功能。生前预嘱对于一般人来说,具有一定的专业性,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对生前预嘱的制定进行充分的理解,以使得自己的生前预嘱能够体现自己的意愿和具备相应的效力。因此,公证机关可以利用自己的优势对生前预嘱制度的实施予以协助。公证机构可以对生前预嘱人的行为能力进行审查,对生前预嘱人的治疗偏好等进行记录,对生前预嘱的内容表达予以协助,以尽量确保生前预嘱内容达到较为清晰且明确的标准,进而符合明确且令人信服的标准。不具备法律或生前预嘱相关专业知识的人也可以在公证机构的协助下制定一份属于自己的生前预嘱。经过公证程序的生前预嘱,基于公证机构的半官方性和权威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协助生前预嘱的有效实施。
其次,公证具有预防的功能。在夏沃案中,夏沃因为不存在有效的书面生前预嘱,导致其丈夫和父母在是否撤销维持生命治疗的措施方面产生了较大分歧。而生前预嘱的公证具备预防家庭纠纷的功能。公证后的生前预嘱的证明力更高,内容更明确,针对终末期的治疗偏好给出了精确指示,避免了家庭成员在医疗决策方面可能产生的矛盾或分歧,能够促进生前预嘱的顺利执行。如此,家庭纠纷得到了预防,社会秩序得到了维护,同时还节约了宝贵的司法资源。(www.xing528.com)
最后,公证具有保障的功能。公证可以为生前预嘱的运行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公证机构通过一定的程序确认生前预嘱人的主体资格,在生前预嘱制定后,可以协助预嘱人对生前预嘱的内容进行变更,也可以在公证机构的协助下对生前预嘱进行撤销。公证机构具有公信力,经过公证后的生前预嘱也具备更强的证明力。医疗机构或医师在获取到生前预嘱后,可以准确地知晓患者有关治疗偏好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而能够保障生前预嘱的顺利执行。
生前预嘱制度实施中的重点问题之一就是生前预嘱的效力。生前预嘱可能会基于生前预嘱的制定主体不适格、生前预嘱的语言模糊导致内容不明确等原因而丧失效力,这就严重影响了生前预嘱的施行,亦不利于对个人医疗决策权和自然死亡权的保护,而公证制度恰好弥补了这一问题导致的缺陷。例如,公证机构在协助预嘱人制定生前预嘱前,会通过严格的程序来审核生前预嘱的制定者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而不是欠缺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状态,以确保生前预嘱的制定主体适格。在确认生前预嘱的制定主体适格后,就生前预嘱的内容进行记录,在意愿的表达以及言语的运用方面,公证机构也会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将生前预嘱制定者的意愿表达得更为清晰。虽然我们知道,语言存在无法避免的模糊性,但是公证机构将尽可能地使用准确的语言来协助其表达个人意愿,以使得公证后的生前预嘱符合明确且令人信服的标准。所以在我国立法确立生前预嘱之后,需要充分利用公证制度的优势,借助于公证机构的力量,来促进生前预嘱制度的顺利运行和有效实施。当然,在协助、预防和保障功能之外,功能机构在生前预嘱的执行方面亦可以发挥一定的监督作用。例如,在生前预嘱中可以约定,在确定个人处于临终状态的情形下,可以由公证机构通过严格的审核,来确认个人处于无行为能力的状态,进而宣布生前预嘱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而公证机构可以通过这一程序来监督生前预嘱法律关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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