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加拿大的医疗技术和相关的医学治疗随着时代的发展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然而,《加拿大刑法》尚未被修订以反映和应对这些医疗和社会变化。根据加拿大法律改革委员会的说法,复杂和科学的姑息治疗要么不为人知,要么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委员会认为,《加拿大刑法》应该明确规定,医生不能仅仅因为从事或继续姑息治疗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委员会还认为,这种待遇绝不应违背个人意愿。
加拿大的医疗技术和相关的医学治疗随着时代的发展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然而,《加拿大刑法》尚未被修订以反映和应对这些医疗和社会变化。根据加拿大法律改革委员会的说法,复杂和科学的姑息治疗要么不为人知,要么还处于起步阶段。[75]委员会注意到,这些规定中不仅有一些已经过时,而且含糊其辞。因此,委员会认为,《加拿大刑法》应该明确规定,医生不能仅仅因为从事或继续姑息治疗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委员会还认为,这种待遇绝不应违背个人意愿。[76]对生前预嘱最具支持性的推测是,如果医生停止或未能开始对一名行为能力欠缺的患者进行治疗,而该治疗已不再对患者有所助益,那么,他就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这些建议也旨在保护那些按照病人意愿(根据生前预嘱)保留或撤销生命维持程序的医生免受民事责任和纪律处分。[77](www.xing528.com)
总的来说,在加拿大,围绕着生前预嘱的问题存在很大的模糊性。病人和医生对于预先指示的有效性没有确定的权威,因此,必须消除这种模糊性。虽然加拿大的医生可能依赖于美国的规范,但是,加拿大的医生不能保证他们的行为符合加拿大的标准。刑法方面仍然存在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以及无限的民事责任。因此,医务人员需要某种标准,使他们能够胜任地继续执行预先指示,而不必担心这种潜在的责任或无处不在的定罪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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