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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生前预嘱制度的具体实施优化方案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晴浪 版权反馈
【摘要】:对基本原则的梳理不清阻碍了生前预嘱制度在实践中的落实。[51]这样一来,生前预嘱制度在实践中并不能得到执行,老年患者也无法实现临终决策权。在目前我国并不存在生前预嘱专门立法的背景下,实践中如何操作该制度是留给我们的一个难题。此时,生前预嘱制度的基本原则就会派上用场,它是该制度精髓的集中体现,也是如何具体操作的方法论。

对基本原则的梳理不清阻碍了生前预嘱制度在实践中的落实。在我国目前的医疗实践中,“家长主义”仍然占据一席之地,并且它也对相关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如《民法典》第1219条第1款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备受争议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在患者病重昏迷并不可以逆转地临近死亡的情况下,采用或者放弃生命维持措施的决定权就从患者本人转移给了患者家属。[51]这样一来,生前预嘱制度在实践中并不能得到执行,老年患者也无法实现临终决策权。在目前我国并不存在生前预嘱专门立法的背景下,实践中如何操作该制度是留给我们的一个难题。此时,生前预嘱制度的基本原则就会派上用场,它是该制度精髓的集中体现,也是如何具体操作的方法论。我们应当以基本原则为指导,赋予患者临终自主权,为临终患者提供自我选择的尊严,允许患者自主地选择死亡的方式,而不是完全受制于晚期的健康状态。[52](https://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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