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生前预嘱和安宁医疗,最大的价值就在于能够维护和实现当事人自己的基本人权。世界卫生组织提出了缓和医疗的原则,它们分别是:维护生命,把濒死认作正常过程;不加速也不拖延死亡;提供疼痛的缓解服务;提供支持系统帮助家属处理丧事并进行抚慰;要考虑到患者和家属的躯体、精神心理、社会和灵魂的要求。因此,当患者所罹患的疾病已经无法治愈时,缓和医疗的人性化照顾被视为理所当然的基本人权。很多人认为,在生命即将走向终点的时刻想要留住人的尊严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生前预嘱的出现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可行的方案,它使人们的尊严保留到了生命的最后一刻。因为生前预嘱制度也被称为“尊严死”,所以它的确立与人们尊严权的实现有着必然的联系。[41]尊严权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合理延伸,如果一个人没有尊严,那么他的生命至多是一种无人格的形式,这无疑是和人权所不容的。作为一种基本的人权,尊严的价值和重要性不言而喻。中国社会的飞速发展,冲击了人们固有的观念,如何有尊严地离开世界,是很多老年人日常思索的问题。生前预嘱制度的实施可以减少一些毫无意义的医疗措施,对于患者来说,他们在那个时刻最重要的不是使自己失去尊严的治疗,而是在亲人的陪伴下有尊严地离开。生前预嘱所推崇的“优逝”理念可以使患者在最痛苦的时刻得到心理上的慰藉,并且,它也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对生命权的尊重。
“选择与尊严”网站为中国人审视生命与死亡提供了新的视角,开启了尊严地走向死亡的大门。“我的五个愿望”是北京生前预嘱协会为中国人量身定制的生前预嘱。为了冲破中国传统文化的束缚,更容易被普罗大众接受,该协会历经数载,反复推敲,终于制定出可用于实践的生前预嘱。它们分别是:我要或者不要什么医疗服务;我希望使用或者不使用什么生命支持医疗;我希望别人怎么对待我;我想让我的家人和朋友知道什么;我希望谁能帮助我。[42]即“生前预嘱”是一份表达个体对临终医疗护理诉求的文件,此临终诉求需要在社会和他人的帮助下完成患者对死亡方式的选择,以及在延长生命和尊严死亡之间选择其主观意识的倾向。仔细阅读“我的五个愿望”后,我们会发现,我国所使用的生前预嘱文本以“自我”为中心,注重预嘱签署人个人意愿的表达,保障了预嘱签署人的基本人权。它鼓励人们说出自己在临终的时候到底想要什么和不想要什么。只要人们说出了符合本人愿望的安排,他的家人、朋友、医生乃至全社会都会帮助他实现这个愿望,那就是有尊严地死亡、不痛苦地离去。尊重每一种选择,最大限度地保障预嘱签署人的基本人权,是蕴含在“我的五个愿望”中最充沛的人文情怀。生前预嘱制度可以让人提前为自己的死亡做好规划,从而更加从容、淡定地迎接死亡的到来。
第一个愿望“我要或者不要什么医疗服务”,这里的医疗服务包括一些常规的治疗和检查,以及个人护理等服务。预嘱签署人在签订生前预嘱文本时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自己临终前所要接受的医疗服务的种类作出安排。将如何死亡的权利交给自己,这是人权中自由权的延伸和应有之义,因为自由权中就包含了如何死亡的自由。在生命尽头选择要或不要哪种医疗服务以保持尊严是人们的一项基本人权。是否接受医疗服务以及接受何种医疗服务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人在生命末期的生活方式、生存状态以及生命质量,这些权利本就属于我们自己。临床上有很多医疗服务会对我们的身体造成各种创伤和副作用,比如,癌症患者接受的化疗、尿毒症患者接受的血液透析等。患者在接受这些医疗服务之后,身体内的各种器官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人体的免疫力也会下降。癌症患者在接受化疗之后会因为辐射而使头发脱落。此时,为了避免自己在临终前的昏迷状态之下接受这些医疗服务所带来的痛苦,预嘱签署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要这些医疗服务。同时,为了能减轻疾病带来的痛苦,预嘱签署人可以让医生和护士在这方面尽可能地帮助他。做到了这些也就对病患的基本人权进行了保护。[43]
第二个愿望“我希望使用或不使用生命保障系统,”生命保障系统包括心肺复苏术、呼吸机、喂食管及抗生素的使用等。虽然这些治疗措施在短期内会延长患者的生命,但它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患者临终时的痛苦也会因此增加。死亡质量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临终关怀是否合格的一面镜子,社会能否为其公民提供“缓和医疗”是衡量其文明程度的一把尺子。在《经济学人》信息部发布的《2015年全球死亡质量指数》中,英国、澳大利亚、美国等国家排在前列,这说明这些发达国家的临终关怀做得比较到位,人们的离去也更有尊严。在这份榜单中,中国在80个国家中仅排在第71位,这与我国缓和医疗及生命末期“尊严死”理念发展欠成熟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我国公民在临终之际使用生命保障系统维持毫无质量的生存状态已经成了常态。因为在中国,当一个人因为患病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时,其如何走向死亡的权利就被“剥夺”了。在这种情况之下,其只能听从家人及医生的安排。但是,在临终之际是否使用生命保障系统是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自由权的集中体现。预嘱签署人通过决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保障系统的方式来对自己临终之际的生活预先做出安排,这是其表达诉求和人权的一种方式。(www.xing528.com)
第三个愿望“我希望别人怎么对待我”,这是预嘱签署人表达自己在临终时希望完成的愿望,包括对于家人朋友的陪伴、离世的地点、最后的心愿等预嘱签署人心中的“大事”作出安排,也包括一些生活中看似微不足道的“小事”,比如,是否希望有喜欢的音乐陪伴、是否和自己心爱的宠物见面、在所有时间里身体保持洁净无气味等。能否实现一个人的临终愿望事关人的尊严能否被关注和重视。根据调查结果显示,不愿意进ICU病房的患者数量庞大,但由于大部分患者进入ICU之前无法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意愿,所以都被默认进行抢救,哪怕是毫无质量地活下来。这在某种程度上剥夺了人们选择人生的尊严,不仅导致预嘱签署人无法实现自己临终前的愿望,而且其基本人权也受到了损害。事实上,预嘱签署人心中的愿望被实现的过程也是对其人权进行保障的过程,它让患者在生命的最后一段旅程有了充分的准备。在临终阶段没有疼痛的情况下尽量地减少医疗服务,平静地等待死亡才是大多数人的本来愿望。[44]
第四个愿望“我想让我的家人和朋友知道什么”,这是预嘱签署人在表达自己对家人和朋友想说的话和情感,请家人和朋友平静对待自己的死亡,因为这是每个人都必须要经历的生命过程和自然规律。当事人可以为自己去世后的葬礼等事情根据自己的心愿作出安排,比如是否要开追悼会、是否希望丧事从简等。在临终之际,每个人心中都会有一些心里话想对其最亲近的人诉说,如果这些话语能够表达出来让其家人和朋友知道,那么,他将安详地离开这个世界,反之,则会“死而有憾”。
第五个愿望“我希望谁能帮助我”,这与获助权有关,获助权常常和人道主义联系在一起。尊严死是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当死亡不可避免的时候,能帮助他人坦然地面对和接受死亡,最终按照自己所希望的方式死去,也是对生命权的重要保障和医学人道主义的真正弘扬。生前预嘱要想真正得到执行需要得到别人的帮助,因为我国这一制度尚未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得不到别人的帮助,预嘱签署人所签订的文本就是一张空头支票。所以,预嘱签署人在签署文本时,至少要慎重地在其最亲近的家人朋友中选择一位,在他们的见证下签署这份预嘱,并且在当事人不能为其做决定时帮助预嘱签署人实现愿望。在生命的最后阶段能得到他人的帮助是多么温暖人心的一件事情,它让患者感受到人世间的温暖,保障了患者最后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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