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过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即公权与私权的博弈,我们不难发现,不执行生前预嘱带来的所谓国家利益始终不能超越个人对其生命的决策权。国家享有的对公民生命的保障义务并不能对抗预嘱签署人对自己生命的自决权。在最需要家人陪伴的时刻,陪伴在患者身边的却是医务人员和护工,家人被挡在了病房门外,导致患者失去了与亲人相伴的权利。因此,我们应当将如何死亡的权利交给患者。
通过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即公权与私权的博弈,我们不难发现,不执行生前预嘱带来的所谓国家利益始终不能超越个人对其生命的决策权。虽然通过治疗使患者重获健康是我们追求的最佳利益,但是对于一些特殊患者来说,我们也必须考虑他们不同于常人的特殊要求。[39]虽然国家有义务保障公民的生命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条件下国家都必须行使权力强迫公民接受保护。[40]当生前预嘱的签署人处于弥留之际,将在短时间内死亡时,此时他就可以行使尊严死亡的权利,放弃使用生命保障系统来维持无意义、无质量的生存状态。国家享有的对公民生命的保障义务并不能对抗预嘱签署人对自己生命的自决权。并且,国家对公民生命权的保障义务主要体现在当公民的生命权受到外来侵害或者威胁的时候,允许患者自己决定死亡的方式,国家就完成了对公民生命权的保障义务。如果患者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度过生命的最后时光,他们就无法享受到人世间最后的温情。在最需要家人陪伴的时刻,陪伴在患者身边的却是医务人员和护工,家人被挡在了病房门外,导致患者失去了与亲人相伴的权利。因此,我们应当将如何死亡的权利交给患者。当死亡来临时,我们可以选择一个拥抱它的方式。生前预嘱制度能够让普罗大众减轻对死亡的恐惧,以微笑的态度迎接死亡的到来。有尊严地活着,有尊严地死去,这大概就是我们所追求的人生的最高境界。(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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