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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与生前预嘱制度的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能够降低社会上居高不下的自杀率这与国家利益休戚相关,因为自杀率是衡量人民幸福指数的重要指标。很多人认为生前预嘱制度所推崇的减少或者取消生命保障系统是一种抛弃生命的自杀行为。因此,这一部分人的普遍共识是不执行生前预嘱制度是一剂防止自杀行为的“良药”。

国家利益与生前预嘱制度的优化方案

(一)保护生命

生命是人类进行一切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同时,生命权也是人权最重要的体现。鉴于生命权至高无上的地位,保障公民的生命权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了一个国家最重要的任务,这也是衡量一个国家能否保护好其公民的重要标准。传统道德认为一个人通过预嘱的方式决定自己如何死亡是不能为人们所接受的,很多思想保守的学者甚至把它和自杀等同起来。他们认为如果医务人员执行了患者在精神状况良好的情况下制定的预嘱就是间接地参与到了患者的“自杀”行为当中。患者正是在医生的帮助之下才实现了“自杀”的结果,医生的这种行为可能会构成犯罪。因为在传统医学观念的影响之下,医生在面对患者时,无论其处于什么样的情况,医生都不能轻言放弃,此时医生所能做的就是竭尽全力挽救患者的生命。在这种观念下,生前预嘱被认为有悖于医生救死扶伤的天职,是医生不尊重生命的体现。[36]如果不执行患者的预嘱决定,则有利于保护患者的生命权,实现国家对公民生命权益的保障。但是,临终患者的生命权更多强调的是对自然规律的尊重,让其有尊严地离开这个世界,而不是靠着呼吸机“苟延残喘”。如果临终患者要求接受生命保障系统,尝试各种先进的医疗措施,这无可厚非;如果其放弃临终抢救和无谓的医疗措施,我们并不能认为这是对生命的亵渎,相反,这是对生命最大程度的尊重。因此,生前预嘱制度并不是对生命的亵渎,而是对生命健康延续权利的一种尊重。

(二)保障特殊人群如未出生胎儿或未成年儿童的合法权益

对于未成年儿童来说,其在法律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独立作出意思表示,需要未成年儿童的监护人或者代理人代其进行民事活动。此时,如果一个未成年儿童身患某种严重疾病,其监护人或者代理人由于经济原因或者其他原因深感无望而放弃治疗,并为患病儿童签订了生前预嘱,那么此时的这份预嘱可能会违背患病儿童的真实意愿,因为他可能有着非常强烈的求生欲。此时,如果一味地执行监护人或者代理人的生前预嘱则会损害患病儿童的合法权益。相反,如果不执行监护人或者代理人的生前预嘱,患病儿童就有活下去的机会,这样才能体现未成年儿童的真实意愿,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儿童的合法权益。因此,生前预嘱制度的相关制度设计如制定主体必须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等,即体现了对行为能力欠缺者的特殊保护。对于胎儿的利益保护,国家是基于保护生命的国家利益而保护未出生的胎儿。因此,部分国家在进行生前预嘱制度设计时,将女性怀孕设置为生前预嘱暂时中止执行的条件之一,也即如果女性怀孕,则其生前预嘱中止执行,待女性分娩之后则继续执行。但是这种制度也有其缺陷,因为胎儿出生之后即失去母亲,这对于胎儿和整个家庭来说也是一个极大的伤害。这时制度的设计就需要进行利益衡量,以确立利益保护的优先层级。

(三)能够降低社会上居高不下的自杀率(www.xing528.com)

这与国家利益休戚相关,因为自杀率是衡量人民幸福指数的重要指标。在一些人类发展指数较高的国家,自杀率处于极低的水平。这让这些国家在国际上赢得了较高的国际声誉。很多人认为生前预嘱制度所推崇的减少或者取消生命保障系统是一种抛弃生命的自杀行为。因此,这一部分人的普遍共识是不执行生前预嘱制度是一剂防止自杀行为的“良药”。但是,在了解生前预嘱制度背后的深刻含义之后,我们可以得出一个与我们平时的认知相反的一个结论,即执行生前预嘱制度不仅不会使自杀率升高,反而会降低自杀率。因为减少或取消生命保障系统并不是一种自杀行为,而是一种对自然死亡的遵从。如果不执行生前预嘱制度则意味着“缓和医疗”得不到贯彻执行,那些身患重病的老年患者可能就会因为对临终前过度医疗服务的恐惧而提前结束自己的生命。

(四)不执行生前预嘱制度能够维护医疗行业的道德完整性

这亦与国家利益休戚相关。救死扶伤是医护人员的本职工作。当一个人因为身患重病进入医院,无论其身患何种疾病,医生都会竭尽全力进行救治。只有这样,他们才是完成了自己的使命,医疗行业的道德完整性才得以维持。很多人认为执行生前预嘱会使这一道德完整性受到严峻的挑战。因为他们认为不论患者的真实意愿如何,医生所要做的就是使用一切医疗手段挽救患者的生命,就好比消防人员遇到跳楼自杀的人也要尽一切手段让他脱离危险一样。但是,在很多情况下,一味地按照医疗行业的道德标准并不会让一个家庭和社会从中获益。因为,当死亡的问题出现时,医生对老年患者的唯一责任是提供安慰和减轻死亡的痛苦。因为,医学的本质是尽可能地对患者进行帮助,并不是通过使用既有的医疗手段来改变生命的自然进程。现代医学应当以注重对人性和灵魂的帮助为己任,给处于临终之际的病患以人性的关怀。这与生前预嘱的理念不谋而合,不对重症患者施加过多的医疗服务,仅根据他的要求对其进行一些减轻疼痛的医疗服务。或许这才是一个医务工作者所要遵循的职业道德。从长远的眼光来看,生前预嘱制度的执行会使国家利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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