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最大尊重同时意味着最小干预。生前预嘱制度中的最小干预和当事人的隐私权息息相关。执行预嘱人的意思表示应是生前预嘱制度设计中最为重要也是最核心的一环。除非预嘱人的意思表示有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否则,预嘱人的想法一律应得到执行。即工作人员不能有影响预嘱人作出决定的行为。也就是说,工作人员扮演的只是一个辅助性的角色,真正的“主角”还是签订预嘱文本的当事人。
最大尊重同时意味着最小干预。生前预嘱制度中的最小干预和当事人的隐私权息息相关。隐私权是个人一种独处而不受外界侵扰的权利,我们每个人都有不愿意被他人知晓的生活隐私。并且,这种生活安宁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在日常的诊疗过程中,除非得到患者的同意,否则医生不得将其所知晓的患者的私密信息向他人揭露。一旦民事主体的这种安定状态受到他人的侵犯,其便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追究他人的法律责任。生前预嘱文本中有很多涉及当事人隐私的内容,如预嘱人的健康状况、医疗偏好等。在中国,新颁行的《民法典》将隐私权确立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作为一种基本的人格权利,其在保障人们的隐私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此,在生前预嘱的制度设计中应当尽可能地让预嘱人成为整个制度的中心。执行预嘱人的意思表示应是生前预嘱制度设计中最为重要也是最核心的一环。除非预嘱人的意思表示有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否则,预嘱人的想法一律应得到执行。反过来说,如果患者的隐私涉及公众利益,患者的隐私权就不是我们优先保护的对象。预嘱人在签订生前预嘱文本时,要排除其他因素的干扰,确保文本内容是预嘱人独立的意思表示。负责签订预嘱文本的工作人员仅能为预嘱人提供简单的说明服务,例如对文本的格式作出说明等。即工作人员不能有影响预嘱人作出决定的行为。也就是说,工作人员扮演的只是一个辅助性的角色,真正的“主角”还是签订预嘱文本的当事人。(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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