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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原则的基本概念及优化方法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最大尊重原则又称自主原则。狭义的最大尊重原则主要是对医生的约束,由于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这间接导致了医务人员对患者人格权的损害。因此,最大尊重原则要求把尊重患者的人格权放在首要位置。在生前预嘱的制度设计中,很多方面都体现了最大尊重原则。也就是说,最大尊重原则的例外情形是个人利益向社会公共利益妥协的结果。

尊重原则的基本概念及优化方法

死亡是普世性的,是每个人都要面临的人生课题,没有一个人能逃过死亡的毒钩。在临终之际,我们有没有权利选择离开这个世界的方式?生命和死亡的权利到底属于谁?我们尊重生命就要尊重生命的自然规律和事实。每一个成年且心智健全的人都有权决定如何对待自己的身体,患者有权自行决定如何治疗,哪怕是临终患者失去了决策能力,其也不能失去临终决策权利。[28]由于预嘱人的个人意见是生前预嘱制度的灵魂所在,因此,我们可以得出最大尊重原则是该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最大尊重原则又称自主原则。作为医学伦理学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最大尊重原则的具体含义是指医患交往时应该真诚地相互尊重,在这一相互关系之中,尤其强调医务人员在患者的诊疗、护理实践中应当尊重患者的自主性,让患者提前自主决定当“大限”来临时自己的死亡方式,不至于到了生命末期自我权利被其家属剥夺,以确保患者的真实意愿能够得到贯彻和执行。并且,最大尊重原则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最大尊重原则主要是对医生的约束,由于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这间接导致了医务人员对患者人格权的损害。因此,最大尊重原则要求把尊重患者的人格权放在首要位置。[29]患者享有人格权,是狭义尊重原则具有道德合理性并能够成立的前提和基础。[30]广义的尊重原则还包括自主原则,即尊重患者及其自主性,确保患者在临终阶段所接受的医疗服务都是自己选择的。[31]自主选择的实质是对患者自主权利的尊重和维护。最能体现尊重患者自主性的方式是“知情同意”,医务人员所做的每一项诊疗活动都应当向患者解释清楚,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表达自己的意愿。在生前预嘱的制度设计中,很多方面都体现了最大尊重原则。生前预嘱面向所有年龄阶段的人,而不是像大多数人认为的只适用于老年人。并且,要求预嘱人在进行意思表示时是健康且神志清楚的,这样可以确保该意思表示只代表预嘱人的个人意志,而排除了可能对预嘱人造成影响的其他人的意见。

“选择与尊严”公益网站成立于2006年,它是向中国民众介绍并推广生前预嘱制度的窗口。在网站的宣传之下,很多人从对生前预嘱制度一无所知到成为这个制度的推动者。“生前预嘱”“尊严死”这些原本陌生的词汇也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国人知晓。[32]该网站制订了适用于中国人的生前预嘱文本,使该制度在中国的确立成为可能。到目前为止,已经有超过37 000人在“选择与尊严”网站上制定了自己的生前预嘱。根据该公益网站的理念,生前预嘱文本是随时可以改变和更新的,预嘱人在签订了文本之后仍然可以对文本的内容作出变更,其可以在文本中增加或者减少接受医疗服务的种类。这无疑是对最大尊重原则最好的诠释。因为一个人的医疗想法可能会随着自身的经历而不断改变。比如,预嘱签署人目睹其家属在临终阶段由于使用呼吸机这一生命保障系统而把气管切开的痛苦经历后,很有可能会在自己的生前预嘱文本中放弃呼吸机这一维持生命的医疗方法。但是最大尊重原则有一个例外情形,也就是医生在一定条件下享有干涉权,当老年患者放弃治疗的决定危害他人或者公共利益时,医务人员应当以公共利益为重。也就是说,最大尊重原则的例外情形是个人利益向社会公共利益妥协的结果。比如,当预嘱人在签订生前预嘱文本后身患某种传染性疾病,可能对他人的生命及公共利益造成威胁时,我们就不得不违背预嘱人的真实意愿。即医生将不会执行预嘱人作出的是否接受医疗服务以及接受何种医疗服务的意思表示。2020年初,新型冠状病毒引发肺炎疫情,新冠病毒潜伏周期长、传播力度强、不易防控的特点使得该病毒在全球肆虐,截至目前,已经有超过二百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亿多人被感染,超过400万人被病毒夺去了生命,疫情改变了全球经济发展的步调,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也让人们对生命有了新的看法。我们可以作出一个假设:如果预嘱人碰巧感染了类似于新冠病毒的传染病,并且随着病情的发展出现病危,这时,如果一味地按照预嘱人的意愿,不对其施加医疗服务,那么该预嘱人就会成为一个潜在的传染源,极容易将病毒传染给包括众多医护人员在内的其他人,其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在这种情形下,医护人员可以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对该预嘱人实施强制医疗。也就是说,患者的自决权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我们应当以社会公共利益为重。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生前预嘱制度中的最大尊重原则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第一,最大尊重原则必须建立在医护人员为患者提供适量、正确且患者能够理解的信息基础之上。信息的双向流通对生前预嘱的制度设计来说至关重要。医生和患者之间详细的沟通能够加深医患之间的相互了解,特别是对于医生来说,能够洞察患者对于治疗手段及方式的态度。而信息的不对称只能加深医患之间的误解与不信任,不利于生前预嘱制度的贯彻执行。第二,患者应具有一定的自主能力。自主能力即独立思考、独立处理自己事务的能力。毕竟生前预嘱制度的执行事关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切身利益,因此,这一决定的作出应当建立在患者具有自主能力的基础之上。如果患者在签订生前预嘱文本时处于精神失常状态,那么,该预嘱文本的效力也会受到影响。第三,也是最容易被人们忽视的,患者的自主性决定不会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保留”是我们确立一项制度或者原则时所要考虑的标准之一。如果一个人的决定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根据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的原则,其决定将不能得到执行。即预嘱人行使自我决策的权利应当在社会公共利益的框架之内,不得超出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范畴。(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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