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近现代民法的发展及其对民事主体的自由权利的影响

近现代民法的发展及其对民事主体的自由权利的影响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比较典型的代表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近代民法的制定适应了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要求,为欧洲国家经济的发展奠定了法律上的基础。因此,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并无本质上的差别。生前预嘱作为民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制度,自然受到了意思自治原则的影响。由于意思自治原则把民事主体设想为一个理性的人,可以对利益和风险作出判断,所以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广泛的自由权利。

近现代民法的发展及其对民事主体的自由权利的影响

民法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法律一点也不为过,一个自然人的一生,从出生到死亡,乃至死亡后的遗产分割,我们都能从民法典中找到答案。民法具有重要的社会作用,它始终以保障自然人和法人的基本权利为己任,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越高,其民法体系也就越完备。世界上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大多都拥有历史悠久的民法典,在民法典的引领之下,这些国家建立起了良好的社会秩序。并且,民法的意思自治精神对推动现代民法制度的建立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它极大地提高了经济活动的效率。民法根据其所处历史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近代民法,是指以古罗马法为蓝本,并在结合日耳曼法一些习惯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理论体系。比较典型的代表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近代民法的制定适应了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要求,为欧洲国家经济的发展奠定了法律上的基础。现代民法是指在近代民法的基础之上,针对社会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近代民法进行完善之后所形成的概念、学说、制度的总称。因此,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并无本质上的差别。不仅如此,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还有很多共通点,比如,它们都注重对私权的保障,都把当事人自我权利的实现作为其准则之一。这集中体现在民法的基本原则上,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其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包括立法、守法、执法各环节)的民法根本规则。

民法规定的是私人的利益,强调主体之间的平等。客观上要求排除公权力的恣意干预和介入。[25]因此,民法应当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国家不应该过多地干涉,最好做到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自由。自愿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在法律上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民事主体有权自行决定是否从事民事活动,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干涉。以欺诈、强迫、威胁等违背交易主体意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为法律所禁止。[26]简单地说,自愿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有四个:第一,民事主体有权自愿从事民事活动,其他民事主体不得干预,更不能强迫。第二,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可以选择与谁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并决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第三,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第四,民事主体应该自觉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自愿原则的主要表现有:第一,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各种事项,不仅可以决定是否实施某行为或参与某民事法律关系,而且可以决定行为的相对人、行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等;当事人不仅可自主决定实体上的权利义务,而且可自主处分其权利,选择处理纠纷的程序、方式等。当事人关于民事事项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就有法律效力,并且“约定大于法定”,即当事人关于该事项约定的效力优先于法律关于该事项的任意性规定。第二,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真实的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之一,也是当事人承担法律后果的前提条件。反之,民事法律行为会因为缺少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不具备法律效力,民事主体也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并且,当事人对于自己在意志不自由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害,原则上也不承担责任。按照自愿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自愿从事民事活动,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并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www.xing528.com)

由此可知,把自愿原则确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基于民法的性质。民法以人为本,把人置于整个社会的中心,始终用公平正义的观点来规范人的行为,对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且,民法的大部分法律规范为任意性规范。因此,只有贯彻自愿原则,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民法的作用,并激发当事人的聪明才智,促进竞争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此外,自愿原则的确立也有利于平等原则的贯彻落实,作为民法领域的两大基本原则之一,二者之间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关系。在民事活动中,每位公民都享有自由、平等的权利。试想,如果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要处处受限,那自愿原则又怎能落实?同样的道理,如果公民之间的民事权利并不平等,也就毫无自由可言。虽然意思自治原则最主要、最集中地反映在债法特别是合同法之中,但是它在物权法、继承法、亲属法(遗嘱自由)中也有所体现。生前预嘱作为民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制度,自然受到了意思自治原则的影响。也可以说,意思自治原则是生前预嘱的理论基础。当他们产生“碰撞”之后,生前预嘱制度的基本原则就清晰地浮现在我们眼前。由于意思自治原则把民事主体设想为一个理性的人,可以对利益和风险作出判断,所以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广泛的自由权利。并且,国家要承认个体的独立性,一般情况下不得对其进行干预。[27]因此,在生前预嘱的制度设计中,应当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放在最核心的位置,并在保障当事人利益和人权的基础之上,将对当事人的损害降至最低。当事人会在多种利益之中进行衡量,并在最佳利益原则的指引之下实现个人对临终医疗事项的诉求。只要预嘱人在签订文本时是自愿的,那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应该得到执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