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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事法与临终关怀理念的发展历程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近年来,我国法治社会进程不断加快,公民的权利意识也不断增强,再加上我国正大力倡导人文社会的建设,“以人为本”的理念已深入人心。这是传统医学所缺乏和忽视的内容,却是现代社会“以人为本”的精神诉求。医事法是调整医患关系、医疗实践和法律实务为内容的法律、法规的总和。医事法所规定的患者的自主权分为积极自主权和消极自主权。

医事法与临终关怀理念的发展历程

近年来,我国法治社会进程不断加快,公民的权利意识也不断增强,再加上我国正大力倡导人文社会的建设,“以人为本”的理念已深入人心。这在医疗领域也有所体现,主要表现为人们越来越重视对临终患者的关怀,让其生命旅程的最后一刻也变得有尊严[22]其实早在20世纪中叶,临终关怀观念在国外就得到了初步的发展,一种表达个人意志和临终愿望的文本在一些教区流行开来,这种以乡规民约形式出现的文本就是生前预嘱制度的雏形。生前预嘱以提高患者生命质量和维护患者尊严为目标,给予患者极大的尊重。这是传统医学所缺乏和忽视的内容,却是现代社会“以人为本”的精神诉求。诺贝尔奖得主特蕾莎修女就是推广这一先进制度和理念的先驱,她帮助许多人实现了自己的临终愿望,在这些愿望中就包括了以自己要求的方式走向死亡。即当我们的生命处于弥留之际无法抉择时,我们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方式度过余生,真正做到“我的生命,我做主”。临终者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身体和心灵都处于极度痛苦的状态,因此,必须给予临终者全方位多角度的关怀。临终关怀虽然是一个“舶来品”,但是它对生前预嘱制度的形成特别是基本原则的确立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医事法是调整医患关系、医疗实践和法律实务为内容的法律、法规的总和。因为生前预嘱制度涉及个人对临终医疗事务的处理,所以医事法对生前预嘱制度基本原则的形成有直接的影响。医学伦理是医事法律规范得以建立的前提和基础,而医学伦理的尊重自主原则是其根基,所以保护患者的自主权是医事法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同时,它也是生前预嘱制度的理论基础。医事法所规定的患者的自主权分为积极自主权和消极自主权。积极自主权是指患者积极配合医生的治疗,意欲通过规范的诊疗减轻疾病所带来的痛苦;消极自主权指的是患者拒绝使用生命保障系统的权利。[23]自从生前预嘱这一制度和理念产生以来,医事法所规定的患者的自主权就在不断影响着生前预嘱的原则的形成和制度设计。订立生前预嘱的当事人预先将自己在临终之际的医疗意愿固定下来,这样当预嘱签署人身患不可治愈的疾病等特定情况时,医生和家属就要充分尊重患者预先对自己所做出的安排,因此生前预嘱的理念正好与尊重自主原则的精神相契合。此外,我们也不能忽略医事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对生前预嘱制度基本原则的形成所发挥的重要作用。知情同意又被称为知情许诺,它是指医生在为患者作出任何决策之前,均需让患者知晓,并向患者说明此种治疗方案的优势及其潜在风险,患者的同意是医生实施某种治疗方案的前提。[24]生前预嘱的最大尊重原则、最佳利益原则、保障人权原则就是在知情同意原则的影响之下逐步确立的。因为知情同意原则可以保障患者得到充足的信息,其可以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后,在最符合自己最佳利益的基础上作出决定,为自己临终之际作出安排。患者得到的消息越充分,越有利于体现患者的真实意愿,并且,知情权本身就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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