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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制度的关键原则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遗嘱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第一,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对私法自治的一种限制,它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倡导公序良俗原则的目的是为了弘扬社会正义,维护社会基本秩序。通过比较分析,我们发现,不论是生前预嘱还是遗嘱都将公序良俗作为制度运行的基本原则,只不过生前预嘱的公序良俗原则更多地体现在其适用的例外情形上。

遗嘱制度的关键原则

遗嘱是指遗嘱人为了避免继承人在其死后因争夺遗产而发生冲突,预先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所有的财产所做的安排。[5]生前预嘱和遗嘱都是民事主体对个人事务预先做出的安排,二者都是民事主体实现权利的方式。并且,生前预嘱这一概念就是美国律师路易斯·库特纳在受到遗嘱的启发后所提出的。他认为,既然人们可以对自己的财产进行支配,那么人们也可以对自己的身体进行支配,通过把握遗嘱的基本原则可以为我们正确认识生前预嘱的基本原则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遗嘱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第一,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对私法自治的一种限制,它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倡导公序良俗原则的目的是为了弘扬社会正义,维护社会基本秩序。遗嘱是民法领域中容易引发道德风险的制度,因此,遗嘱的目的和内容只要违反公序良俗,[6]即使法律对该行为未作出禁止性的规定,也可以认定其无效。易言之,民事主体在订立遗嘱时应当尊重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第二,亲自实施原则。代理在民事活动中的适用范围很广泛,但并不是所有的行为、所有的民事活动都适用代理。由于遗嘱与当事人的人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为了尽可能避免犯罪行为及道德风险的发生,遗嘱必须由行为人亲自实施,不得由他人代理。他人代替民事主体实施的订立遗嘱的行为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果。并且,订立遗嘱要求当事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为遗嘱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订立遗嘱的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于死亡之前已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所立的遗嘱仍然是无效的,而不能随其具有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有效。第三,随时变更原则。遗嘱在性质上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只需要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但是,遗嘱也是可以变更的。随时变更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订立遗嘱之后可以随时对遗嘱的内容进行变更。一个人对一项法律制度的认识可能会不断发生变化,民事主体在设立遗嘱或者预嘱后,由于主客观原因,可以依法变更遗嘱或预嘱的某些具体内容,也可以撤销遗嘱或预嘱的全部内容。(www.xing528.com)

通过比较分析,我们发现,不论是生前预嘱还是遗嘱都将公序良俗作为制度运行的基本原则,只不过生前预嘱的公序良俗原则更多地体现在其适用的例外情形上。如果遗嘱和生前预嘱的内容违背社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会影响其效力。遗嘱把随时变更作为基本原则,生前预嘱制度中的最大尊重原则也明确了预嘱人对生前预嘱文本进行变更的权利。[7]这说明生前预嘱和遗嘱都在最大限度上保护了民事主体的自主权。此外,生前预嘱制度中的最佳利益原则与遗嘱制度亲自代理原则中的要求遗嘱订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有异曲同工之妙,因为这样规定的目的就在于实现遗嘱人利益的最大化。但是,遗嘱的基本原则与生前预嘱的基本原则也有相异之处。例如,遗嘱在订立方式上遵循灵活多样的原则,民事主体不仅可以选择效力较强的公证遗嘱,也可以选择较为便捷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相比之下,生前预嘱在订立形式上则遵循较为严格的原则。根据美国、新加坡等一些国家的经验,生前预嘱只能通过书面形式作出,口头作出的生前预嘱具有较大的局限性,有时被认为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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