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还是死亡?”这是英国著名作家莎士比亚在其名著《哈姆雷特》中提出的一个直击人们内心深处的问题。千百年来,人们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从未停止。你是否也曾想过这样一个问题:当我们的生命不可避免地走向终点,你是愿意躺在冰冷的病床上,依靠生命保障系统,艰难地维持毫无质量的生存状态,还是想放弃过度医疗,在家人和朋友的陪伴下,尽量无痛苦、有尊严地走完生命的最后一段旅程?这一永恒的问题尤其困扰着由于身患多种疾病而处于生命末期的老年人及其家属。生老病死是自然界亘古不变的规律,我们应该认识到,无论社会如何发展,也不论人类医疗水平进步到何种程度,我们每个人的最终归宿都是死亡。我国已故著名作家史铁生曾对死亡有过经典的描述:“死是一件无论怎样耽搁也不会错过的事情,一个必然会降临的节日。”他告诉我们死亡不可避免,但是我们可以微笑面对死亡。对待死亡的态度越乐观,我们越能体会到生命的真谛,感受到生活的乐趣。但是这个问题在我们的观念中,似乎有个“标准答案”,那就是——活下去!“好死不如赖活着”成了芸芸众生所信奉的理念。无论老年人身患什么恶性疾病,也不论老年人的真实意愿如何,其家属都会想方设法地让老年人接受医疗服务,以延长其生命的长度。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理念的转变即人们越来越重视生命的质量而非长度。我们整个社会在对待这个问题的态度上有了很大的转变,临终治疗带给病患的痛苦、家属的煎熬以及医疗资源的浪费让我们开始对生命重新进行审视。人们逐渐地意识到,当一个人身患不可逆转的疾病,将在较短时间内死亡时,其接受再多的医疗服务也是徒劳的。长期的医疗服务只会让患者的生命质量越来越低,从而使患者沦为“医疗技术的囚徒”。由此,生前预嘱制度应运而生,作为一种为自己预先制定的医疗指示,[1]生前预嘱制度是指一个心智健全的人在充分了解该制度的含义并能够准确地表达自己意志的前提下,通过正式书面文件的形式为自己濒临死亡状态预先作出安排。[2]其可以在订立预嘱时明确表明自己在临终状态下拒绝或者接受何种医疗服务,即生前预嘱制度所追求的是有尊严的死亡。
生前预嘱的程序设计是否缜密是影响生前预嘱效力的关键一环。在签订预嘱之前,有关机构应当对老年人的权利能力进行调查,以确保预嘱人具备完全权利能力。在确保预嘱人具备权利能力之后还应当确保预嘱的内容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以充分贯彻老年患者医疗服务的自主决策权。预嘱签订完成后还需建立有关机构和医院的对接机制,因为医生在诊疗过程中能够了解老年患者的真实意愿。这对生前预嘱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稳定、协调和优化作用。根据预嘱人在临终阶段的意思表示能否完全得到落实,生前预嘱有指令型生前预嘱和代理型生前预嘱两种模式。[3]指令型生前预嘱是指医疗机构要完全按照预嘱人在预嘱文本中对自己临终阶段预先作出的医疗安排,来决定是否对其进行临终抢救或是撤除某些医疗维生设备。它的优点是能确保患者的意愿得到落实,但指令型生前预嘱的缺点也非常明显,由于它把预嘱人的意愿作为是否执行生前预嘱的唯一依据,因此它难以应对将来所出现的情势变化。代理型生前预嘱是指预嘱人在签订预嘱文本表达自己的临终愿望之后,还需另行准备一份持久医疗授权书,指定一名医疗代理人,由其辅助自己在丧失表达能力时作出最符合个人利益的决定。[4]与指令型生前预嘱相比,代理型生前预嘱比较灵活。因为预嘱人所作出的决定有时并不一定是最正确的,在预嘱人无法表达时,医疗代理人往往可以为其作出正确的抉择。(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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