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预嘱权属于自然权,人从出生之日起即享有此项权利。然而,医疗技术的进步在立法之初无法预料,同时一项自然权利在一个国家或社会想要实现,就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确认,才能够将其从空洞的权利理论落实到具体的操作层面。社会法治发展水平的提升,离不开的是良法善治与全民守法。首先,对于良法善治来说,生前预嘱权虽涉及死亡,可能经常会被误解为是“恶”法,但其仅仅涉及的是死亡过程或死亡方式,是为了让死亡过程变得更舒适,死亡方式更符合患者的意愿,所以其在实质上是良法。因此,我国首先需要通过立法的方式对生前预嘱权予以规定,并设计相应的法律制度。生前预嘱权入法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修订民法典,将生前预嘱权纳入民法典的具体内容之内;另一个是制定单行法《自然死亡法》。纵观我国立法史,第一种方式可能更为妥当。然而,有了良法并不意味着就能够善治,因为良法仅仅是善治的一个前提条件而已。欲使良法得到善治,就必须辅之以严格的程序,程序是保障生前预嘱权法律制度得到切实和有效实施的根本保障。因此,我国需要在生前预嘱权立法中重视生前预嘱实施程序的设计,使得程序既具备严谨性,亦具备可操作性,从而保证生前预嘱目标的最终实现。其次,对于全民守法来说,要求通过宣传的方式,让人们知道生前预嘱权的存在以及如何行使预嘱权。当然,全民并不仅仅局限于个人,而可能广泛涉及家庭、医疗机构、社会团体等,因为生前预嘱权的最终实现需要这些团体或机构的广泛参与和协助。只有每个人都能够正确行使生前预嘱权,才能让这个权利能够真正发挥实效,降低因“人财两空”引起的医患纠纷,保证个人的自然死亡权得到尊重,保障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最大限度地实现提升我国法治发展水平的终极目标。(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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