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人追求生活质量,却常常忘记生活质量必须包含死亡质量在内,或者不如说生活质量和死亡质量是一体两面、不可分离的。[27]我国已经进入《民法典》时代,一些新权利的引入或确认,象征着我国公民权利的享有和保护已经上升至一个新的历史高度,人们将畅享各项权利所带来的全面且自由的发展机遇。意定监护权是新增设权利中的亮点之一,是对个人全面发展羽翼的丰裕,其赋予了个人在处于完全行为能力状态时,可对自己的人身事务和财产事务作出预先处理或者根据自己的意思指定一名替代决策者在自己行为能力丧失之后,替自己处理人身事务和财产事务。意定监护权的引入所彰显的是对个人自我决策权的尊重,而此理念在某种程度上与生前预嘱权完全契合。德国学者提出“客体公式”,认为凡具体的个人被贬抑为客体、纯粹的手段或是可任意替代的人物,便是人性尊严受到侵犯。生前预嘱权通过对个人自然死亡权的尊重,将是否接受医疗技术生命支持的权利交还给患者自己,破除了以往一贯的“家长主义”实践模式,使得公民个人能够在生命数量和生命质量方面进行自我决策,而这对个人全面自由发展的贡献将是不可估量的。与尊重个人自然死亡权的具体目标不同,实现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一般可被视为生前预嘱权设立的阶段性目标,因为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与整个社会的发展、经济的发展存在密切关联,社会与经济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人的理念和需求也会随之发生改变,曾经人们寄希望满足于物质需求,而如今人们更多地寄希望于满足精神需求。同理,人们曾经寄希望于追求生命的数量,而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生命支持技术得到应用,人们理念境界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人会寄希望于追求生命的质量。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个人的需求可能会存在差异,而这些差异的产生均指向满足于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因此,生前预嘱权是在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公民基于自然死亡权和尊重自我决策权理念而产生的一项阶段性需求。(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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