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现代以来,权利一词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使用,但是不管是在学术界,还是在实践领域,对于权利的含义与属性都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其仍处于一个模糊地带,缺乏一个确切的定义。有时在对权利的含义与属性进行剖析时,会使用正义一词来与权利进行关联,分析两者之间的密切关系,以呈现出权利与正义背后不可或缺的道德要求或道德原则。如果仅仅从字面含义来理解权利,那么可以从主体之间的关系来切入。例如,一个主体主张享有某个行为的自由,那么另一个主体必须尊重其自由,不能随意进行干涉或阻止。虽然两个主体之间的行为向度相反,但是两者之间存在密切关联。因为在两者之间建立关联的权利是基于人的自然属性而当然享有的,此类权利的享有并不需要以具备某种社会成员资格为前提。因此,这些权利被认为并非基于法律的制定而产生,而是在法律制定之前就已经存在。立法机构并不是创制新的权利,而是对已经存在的权利以法定形式予以确认并确保权利的实现。[15]
合法权利与非法权利的辨析通常不是很难,但是这种辨析并不能够明晰权利的内涵或定义,这给我们分析权利的内涵留下了很大的空间。通常我们分析权利含义的出发点并非借助于道德层面的正义理念或基于人性的基本原则。反之,我们认为权利意味着自由,这种自由是绝对且切实可行的。但是产生此类权利的基础并非来自于自然,而是借助于国家强制力来确保权利得到设立和实现。从这个角度来理解,权利即由立法机构设立或支持且能够得到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实现的行为。[16]
从以上两个角度对权利进行理解产生了较大的分歧,可见,对权利含义和属性进行界定的困难之处在于:我们需要一个合理且切实可行的方法来对权利这样一个难以捉摸的概念进行定义。依据宪法对权利概念的理解,我们可以将权利分为三类:自然权利、公民权利和个人权利。(www.xing528.com)
自然权利是指人依据其本性而自然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这些权利并非立法所创造,而是从人类诞生之日起就存在的权利,立法仅是对已存在权利的确认。公民权利与自然权利则截然不同,其是自然人基于特定社会或特定国家的身份而享有的特定权利,这类权利通常是社会或国家为了维持社会的稳定发展予以创设的,是由立法机构创设并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实现的。个人权利可以被视为是一个兜底性的概念,即个人所主张的权利并不属于立法中确切或具体的权利,但在一般情形下这种主张亦被视为一种基本的个人自由且值得保护。此类权利虽然在宪法中得到使用,但是并不存在确切含义。个人权利通常包括个人在人身方面享有得到安全保障的权利,个人的名誉和行动自由也应该得到保护等。[17]
此三类权利的定义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但是三者之间亦存在一个共同点,即一项权利得到认可必须具备三方面要素:首先,必须存在一个自由权利的主张者;其次,主张者必须认为该权利主张对其具有积极价值或有益价值;最后,必须存在一些主体对这个被认为是有益的自由权利试图进行否认或拒绝。简而言之,一项权利想要得到认可,就必须得到肯定和否定。因为,如果不存在冲突,那么,权利得到满足就不存在任何障碍,这样的权利即不存在法律确认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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