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有的理论分析可以得出,权利的来源是多元化的,基于此,权利也被划分为多种类型。权利可能源自于自然权,也可能来自于法律的规定或双方之间的约定。自然权利是一种政治理论,其主张个人进入社会时享有某些基本权利,任何政府都不能否认这些权利。现代的自然权利思想是从古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法学学说中产生的。这些学说主张,人作为自然和上帝的创造物,应该按照自然或上帝制定的规则和戒律生活或组织他们的社会。随着个人主义思想的发展,特别是在17世纪,自然法学说被修改以强调这样一个事实,即由于个人是自然存在的,所以他们拥有不被任何人或任何社会所侵犯的权利。例如,在最初的生存中,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2]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人都选择生活在自然法则的范围内,从而可能对他人的自由构成威胁。在这个阶段,人类进入了一个社会契约时代,通过成立一个国家(政府)来保障社会成员的权利。法律规定的权利由此而生,即由自然权而衍生出的相关权利,通过法律确认这些权利,以维护社会的秩序与正常运转。自然权可能较为固定和稳定,但法律规定的权利和通过约定而产生的权利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发生变化,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权利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被划分为不同的种类。例如,依据享有权力的主体进行分类,可以将权利划分为儿童权利、动物权利、工人权利、国家权利、公民权利等,生前预嘱权主要归属于公民权利;依据权利所涉及的具体行为、状态或对象,可以将权利划分为言论自由权、判断决策权、隐私权、保持沉默权、财产权、人身权等,生前预嘱权主要归属于隐私权和人身权;依据权利的基础来源或存在依据,可以将权利划分为基于道德理由存在的权利和基于国家法律或习惯法而存在的权利,生前预嘱权主要归属于基于国家法律或习惯法而存在的权利;依据主张的权利是如何被权利人的行为所影响的,可以将权利划分为不可剥夺的生命权、可放弃的自由权以及可放弃的守诺权,生前预嘱权属于一种可以放弃的自由权。
这些分类中的许多权利类型还可以进行进一步的细分。例如,自然权利是人类因其本性而拥有的道德权利的一个子类,或者说政治言论权利是言论自由权的一个子类。对特别权利的研究主要是对这些范畴和子范畴重叠问题的分析。例如,关于人权是否是一项自然权利,隐私权是否是一项法律权利,以及生命的健康权利是否是一项可剥夺的权利,已经有了很多的讨论。有学者也会对单个的子范畴进行分析。例如,斯坦纳质疑不可剥夺或不可放弃的权利在逻辑上是否可能,[3]安德森讨论了谁是道德上的右者等。[4](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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