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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解医患紧张关系的优化方法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医患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患者是医疗服务合同的购买者,融洽的医患关系是促进有效沟通的前提,良好的医患关系也是生前预嘱制度开展的关键因素。这对于促进良好的医患关系形成、缓解患者和家属的负面情绪具有深远的意义。因此,要着力推进生前预嘱制度在立法层面的规制,如此才能加快生前预嘱制度的蓬勃发展,从而缓解我国当前老龄化加剧、医疗卫生资源不足、医患纠纷紧张等问题。

缓解医患紧张关系的优化方法

法律中虽然规定了医患双方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但是在传统的医疗模式中,医生具有绝对的权威。医疗过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医患纠纷难以达到真正的平等。[56]主要原因在于医学知识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患者本身缺乏对医学专业知识的了解,只能被动地接受医生的建议和嘱托。医患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患者是医疗服务合同的购买者,融洽的医患关系是促进有效沟通的前提,良好的医患关系也是生前预嘱制度开展的关键因素。生前预嘱的建立应当以患者和医生相互理解为基础,具有专业医学知识的医生参与生前预嘱的制定过程,能够让患者对于自身的身体状况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和明确具体的认识。这对于促进良好的医患关系形成、缓解患者和家属的负面情绪具有深远的意义。

生前预嘱制度的设立与尊严死在伦理层面维护人的尊严及合法权益的医学伦理理念相一致。生前预嘱制度是现代文明的产物,指引民众通过设立生前预嘱来选择在生命尽头是否需要接受维生治疗。在我国生前预嘱并没有与之相关的立法相佐,在实际的传播过程中会遇到重重阻碍:生前预嘱的推广与我国民众传统的孝道观念相悖、将会遭受伦理层面的阻碍以及与主流的风俗文化相冲突等。因此,要着力推进生前预嘱制度在立法层面的规制,如此才能加快生前预嘱制度的蓬勃发展,从而缓解我国当前老龄化加剧、医疗卫生资源不足、医患纠纷紧张等问题。生前预嘱制度背后的理念是高尚的:每个人都有权选择接受或拒绝治疗。维护人的尊严是生命伦理学的核心价值,预防现代科技对于人性尊严的侵犯,生前预嘱制度是患者对自己未来医疗和死亡路径作出的安排。

【注释】

[1]王海燕、赵晓甦、徐雨婷:“生前预嘱国内外实践研究进展”,载《中国护理管理》2019年第8期。

[2]吴梦华等:“我国生前预嘱的应用现状与展望”,载《护理学报》2018年第18期。

[3]Usan J.Nanovic,“The Living Will: Preservation of the Right-To-Die Demands Clarity and Consistency”,Dickinson Law Review,1990,p.219.

[4]王龙、阚凯:“生前预嘱的立法问题研究”,载《医学与法学》2020年第3期。

[5]张蓉蓉、姜叙诚:“社区老年人生前预嘱认知和态度的调查研究”,载《护理管理杂志》2017年第3期。

[6]王海燕、赵晓甦、徐雨婷:“生前预嘱国内外实践研究进展”,载《中国护理管理》2019年第8期。

[7]睢素利:“对生前预嘱相关问题的探讨”,载《中国卫生法制》2014年第2期。

[8]睢素利:“对生前预嘱相关问题的探讨”,载《中国卫生法制》2014年第2期。

[9]北京生前预嘱推广协会:“我的五个愿望”,载http://www.lwpa.org.cn/Pub/s11291461,访问日期:2020年3月25日。

[10]王锡民、王建新、郭清秀:“对晚期病人‘临终’界定的思考”,载《中华医院管理杂志》1994年第6期。

[11]王毅纯:“共同遗嘱的效力认定与制度构造”,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

[12]孟强:“《民法总则》中的成年监护制度”,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7年第4期。

[13]孙海涛:“人权视角下的成年监护制度改革”,载《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1年第2期。

[14]冯浩、朴宇芊:“我国现行成年监护制度的反思与完善——兼评《民法总则》成年意定监护相关条款”,载《长沙大学学报》2019年第1期。

[15][荷]胡果·格劳秀斯:《格劳秀斯私法导论》,张淞纶译,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00页。

[16]徐宗良、刘学礼、翟晓敏:《生命伦理学:理论与实践探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23页。

[17]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3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520页。

[18]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758页。

[19]陈兴良:《陈兴良刑法学教科书之规范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59页。

[20]田宏杰:《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449页。

[21]宋晓东:“浅谈安乐死”,载《知识经济》2013年第9期。

[22][法]玛丽·德卢拜:《我选择,有尊严地死去》,孙敏、张怡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76页。

[23]贾亦真:“中国部分地区不同人群对安乐死观念的调查与探索”,载《现代商贸工业》2019年第9期。

[24]孙慕义:“放弃治疗与生命质量——对生命质量和‘放弃’的求证”,载《医学与哲学》2000年第6期。

[25]曾德荣、范以桃、刘鑫:“生命预嘱制度建构初探”,载《中国卫生法制》2014年第1期。

[26]BryanA.Garneretal,Black's Law Dictionary,Ninth Edition,St.Paul:Thomson Reuters,2009,p.634.

[27]韩大元:《生命权的宪法逻辑》,译林出版社2012年版,第16、98、154~156、181页。(www.xing528.com)

[28]邹如悦、杨雪柔、杨芳:“比较法视阈的预先医疗指示制度及其在我国的构建”,载《医学与法学》2019年第4期。

[29]张纤、梁红、王汕珊:“生前预嘱在我国的应用现状”,载《循证护理》2018年第7期。

[30]Silveira M J,Kim S Y,Langa K,“Advance directives and outcomes of surrogate decision making before death”,N Engl J Med,2010,pp.1211~1218.

[31]刘瑞琳、王健:“临终关怀中的预先指示制度安排”,载《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

[32]孙也龙:“论预先医疗指示的若干法律问题”,载《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19年第5期。

[33]陶鑫明:“论民法典之‘生前预嘱’规定的基础与方式”,载《医学与法学》2019年第3期。

[34]Brown,BA,“The History of Advance Directives: A Literature Review”,Journal of Gerontological Nursing,2003,p.414.

[35]Luis,K,“Due Process of Euthanasia: The Living Will,A Proposal”,Indiana Law Journal,1969,p.539.

[36]曾德荣、范以桃、刘鑫:“生命预嘱制度建构初探”,载《中国卫生法制》2014年第1期。

[37]Institute of Medicine.Dying in America: improving quality and honoring individual preferences near the end of life,Washington DC: National Academies Press (US),2015.

[38]韦宝平、杨东升:“生前预嘱的法理阐释”,载《金陵法律评论》2013年第2期。

[39]Wang SC,Chang CJ,Fan SY,et al,“Develop-ment of an advance care planning booklet in Taiwan”,Tzu Chi Medical Journal,2015,27(4),pp.170~174.

[40]李欣:“个人主义与人的社会属性——预立指示制度的法理阐释”,载《学术界》2016年第4期。

[41]代志敏、许琢、左小波:“286名老年慢病住院患者对生前预嘱态度及影响因素的调查分析”,载《现代医学与健康研究电子杂志》2018年第6期。

[42]Matesana MB,“Advances statements: Legal and Ethical Implications”,Nursing Standard,2006,pp.41~45.

[43]Rüdiger Thiesemann,“Advance care planning-eine buchbesprechung”,Zeitschrift für Gerontologie und Geriatrie,2016,pp.162~163.

[44]张蓉蓉、姜叙诚:“社区老年人生前预嘱认知和态度的调查研究”,载《护理管理杂志》2017年第3期。

[45]睢素利:“对生前预嘱相关问题的探讨”,载《中国卫生法制》2014年第2期。

[46]该条规定:“基于维护自然人人格尊严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然人可以自主决定放弃救治,但实施该行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47]王晓琳:“人格权编草案:让你我活得更有尊严”,载《中国人大》2018年第18期。

[48]齐乔松、徐继强:“关于我国生前预嘱立法的相关思考”,载《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19年第8期。

[49]曾德荣、范以桃、刘鑫:“生命预嘱制度建构初探”,载《中国卫生法制》2014年第1期。

[50][美]阿图·葛文德:《最好的告别——关于衰老与死亡,你必须知道的常识》,彭小华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140~151页。

[51]余文诗等:“‘尊严死’还是‘赖活着’?——我国生前预嘱的伦理困境分析及对策研究”,载《中国医学伦理学》2018年第6期。

[52]曾德荣、范以桃、刘鑫:“生命预嘱制度建构初探”,载《中国卫生法制》2014年第1期。

[53]Qingyun Wang,“Association Urges Chinese to Have a Living Will”,China Daily,2013,pp.8~4.

[54]朱凡、邓孟姣:“论预先医疗指示制度”,载《医学与法学》2019年第5期。

[55]万慧进:《生命伦理学与生命法学》,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页。

[56]刘瑞琳、王健:“临终关怀中的预先指示制度安排”,载《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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