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至今未有明确的法律文件对生前预嘱进行立法上的规制,但是生前预嘱在实践中正在积极地运用。2006年罗点点等人发起并成立了“选择与尊严”网站(网址:www.xzyzy.com ),该网站以“生前预嘱之我的五个愿望的形式”进行生前预嘱推广。2013年6月,北京市民政局批准成立了“北京生前预嘱推广协会”。随着我国近年来老龄化人口的增加,癌症负担持续上升,群众的自主意识增强,医疗水平不断提高等因素,生前预嘱制度在我国逐渐得到认可。目前,我国医学、法学、伦理学等领域的学者正积极投入生前预嘱制度的研究,从文化的适应性、立法的可行性和公众的认知状况以及伦理与尊严等方面考量生前预嘱制度的“本土化”。有学者指出,[45]生前预嘱本身应当是合法的。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法律禁止公民订立生前预嘱,“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生前预嘱的订立者具有直观的同意权和医疗自主权,是其自主意愿的表达,本身与我国的现行法律并不冲突。《民法典》虽未采纳2017年6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法编专家建议稿》第8条的内容为放弃生命末期维生治疗规范,即“生前预嘱”条款的规定,[46]但是其新增了自然人有权维护生命尊严之表述,彰显“生前预嘱制度”已经有意识从立法层面进行推广和规制。[47]
但是生前预嘱制度在我国地区实践的推广中仍受到相关因素的制约,首先,生前预嘱制度的放弃治疗理念与中国传统的文化相冲突;我国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对于无法救治的患者会选择向其隐瞒病情。当患者身处生命末期,家人面临着亲人在病痛折磨下的情感压力和放弃治疗之舆论压力的艰难抉择。其次,患者作出放弃治疗的决定可能是由于家庭经济水平,维生治疗一般需要昂贵的费用,容易使一般的家庭负债累累,患者自主放弃治疗并不是因为追求生命的质量而是避免支付昂贵的治疗费用,与生前预嘱制度尊重生命自主权和追求生命质量的理念相冲突。最后,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文件认定生前预嘱效力。虽然签订的生前预嘱文件与现行法律相冲突,但是由于缺乏法律的规制,因其产生的医患纠纷无法得到有效缓解,将会严重影响生前预嘱制度的推广。生前预嘱制度的实践与发展在国外经历了萌芽、合法化及逐渐完善的过程,保障患者临终治疗与其意愿的高度一致性,是社会与医疗发展的一个新的阶段目标。生前预嘱制度虽尚未在我国完成立法,但已经具备良好的群众基础,多领域的研究实践和立法基础正在同步推进。(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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