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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概念及效力影响因素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遗嘱是指人们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物所作的预先处分,在其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设立遗嘱属于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进行代理。其五,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生效。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并且,民事主体实施民事行为必须要符合社会的公序良俗。如果遗嘱和生前预嘱的内容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将会直接对其效力产生影响。

遗嘱的概念及效力影响因素

遗嘱是指人们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物所作的预先处分,在其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主要有以下五个特征:其一,遗嘱属于单方法律行为。遗嘱基于遗嘱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的法律后果。其二,遗嘱设立人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备设立遗嘱的年龄和智力标准,其所设遗嘱不发生效力。其三,设立遗嘱的行为应当由设立人亲自实施。设立遗嘱属于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进行代理。其四,只有当设立人身处紧急情况,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待危机解除后,设立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其五,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生效。生前预嘱制度与遗嘱的共性在于都体现了行为主体的意思自治,是行为主体预先对个人事务作出的安排。二者的不同主要在于规制的范围,前者是对身处生命末期的医疗措施进行的安排,后者则是对生前的合法财产进行的预先处分。

生前预嘱和遗嘱都是民事主体对个人事务预先作出的安排,二者都是民事主体实现权利的方式。并且,生前预嘱这一概念就是美国律师路易斯·库特纳在受到遗嘱的启发后所提出的。他认为,既然人们可以对自己的财产进行支配,那么人们也可以对自己的身体进行支配,因此生前预嘱和遗嘱存在诸多相同点:

第一,生前预嘱和遗嘱都要求当事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论是生前预嘱还是遗嘱都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订立预嘱和遗嘱的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于死亡之前已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所立的遗嘱和生前预嘱仍然是无效的,而不会因其具有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有效。

第二,生前预嘱和遗嘱都是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相对应,它并不需要其他人的配合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不论是生前预嘱还是遗嘱,只需要预嘱签署人和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www.xing528.com)

第三,生前预嘱和遗嘱在订立之后都可以进行变更。随着实践的检验和阅历的丰富,一个人对一项法律制度的认识会不断发生变化。民事主体在设立遗嘱或者预嘱后,由于主客观原因,可以依法变更遗嘱或预嘱的某些具体内容,也可以撤销遗嘱或预嘱的全部内容。

第四,生前预嘱和遗嘱都不能进行代理。代理在民事活动中的适用范围很广泛,但并不是所有的行为、所有的民事活动都适用代理。由于生前预嘱和遗嘱都与当事人的人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为了尽可能避免犯罪行为及道德风险的发生,生前预嘱和遗嘱都必须由行为人亲自实施,不得由他人代理。

第五,生前预嘱和遗嘱都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并且,民事主体实施民事行为必须要符合社会的公序良俗。如果遗嘱和生前预嘱的内容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将会直接对其效力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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