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生前预嘱制度的伦理基础是生命质量论、人道主义原则和公平分配原则。其次,生前预嘱的提出和施行以高度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为基础,对医疗高度自主认同的同时加强对生命的理性讨论和思考。最后,生前预嘱制度虽然属于“舶来品”,但是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体系中已彰显了其主旨理念。由此可见,《民法典》对生前预嘱制度在我国的确立预设了空间。
生前预嘱制度的伦理基础是生命质量论、人道主义原则和公平分配原则。[4]首先,医学技术的不断成熟使患者生命长度延长成为可能,但是患者生命的质量没有在本质上得到提升,反而增加了其在病痛下的痛苦程度。生前预嘱的设立旨在减轻患者所承受的不必要痛苦,保护患者免受疼痛的折磨,在临终时可以有尊严地离开。其次,生前预嘱的提出和施行以高度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为基础,对医疗高度自主认同的同时加强对生命的理性讨论和思考。[5]充分保障预嘱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不使用生命保障系统,使患者自然死亡,符合人道主义原则。最后,生前预嘱制度虽然属于“舶来品”,但是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体系中已彰显了其主旨理念。新颁行的《民法典》“人格权”编第990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第100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第1003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由此可见,《民法典》对生前预嘱制度在我国的确立预设了空间。虽然我国法律规范中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文件对此作出规定,但生前预嘱制度的确立能够给中国社会带来多方面的积极影响,它不仅仅能合理分配紧张的医疗资源、尊重患者的自主权以及保障个体的生命质量;同时,生前预嘱制度也能发挥医疗资源的最大效益,符合医疗资源公平分配原则。(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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