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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念转变:成年监护制度中的自我决策权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成年监护制度中意定监护制度的引入,突出了“家长中心主义”理念向“尊重自我决策权”理念的转变,实现了成年监护制度质的飞跃,拒绝治疗权是生前预嘱理念的核心。[22]我们将来的立法必须抛弃“家长中心主义”,将“自我决策权”理念贯穿于生前预嘱制度设计的全过程,让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对治疗进行选择,确保人性的尊严性和身体的完整性,同时亦可提升我国的人权保障水平。

立法理念转变:成年监护制度中的自我决策权

尊严死的出发点是基于对老年患者的人文关怀,优化生命治疗,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即人权。[20]生前预嘱是维护人的尊严和尊重自我决策权的重要方式。其通过特定的方式来对自己将来临终前的医疗决策进行指示,以体现自己对治疗选择的偏好,同时也体现为对临终前医疗措施的知情同意。我国《民法典》中的成年监护制度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也即个人在丧失行为能力之前可以根据其自己的意思表示预设监护人,在其丧失行为能力之后由其任命的监护人代为进行人身和财产事务的决策。成年监护制度中意定监护制度的引入,突出了“家长中心主义”理念向“尊重自我决策权”理念的转变,实现了成年监护制度质的飞跃,拒绝治疗权是生前预嘱理念的核心。我国目前虽然没有确立生前预嘱制度,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临终前的医疗决策也一直在进行,只不过决策的过程比较艰难。当老年患者病入膏肓,其临终前的医疗决策通常由家庭成员代为作出,这与改革之前的成年监护制度别无两样,也就说目前名无实存的临终前医疗的决策权通常由老年患者之外的人行使,实行的是“家长中心主义”。如果允许老年患者拒绝各种其他类型的治疗,那么同样也应该允许其拒绝维持生命的治疗。老年患者拒绝治疗的权利必须得到尊重,即使拒绝治疗可能会导致死亡。这意味着老年患者在神志清醒且有决策能力的情形下,可以直接拒绝治疗。[21]但是,更多的情形是老年患者临终前丧失了决策能力,关于医疗的决策权将转移至家人或其他人,然而,这种情形下的决策权并不能够体现老年患者的意愿。基于此,生前预嘱制度应运而生。生前预嘱制度以知情同意为前提,认为每个人都有权决定如何处置自己的身体,而这种决定可以事先针对未来作出,由此,临终前的治疗决策能够在最大限度上尊重老年患者的自主决策权,体现老年患者最真实的意愿。生前预嘱的正当性在于由国际法宪法中的人性尊严、自由权利以及隐私权所推导出来的一项基本人权——患者自主权。[22]我们将来的立法必须抛弃“家长中心主义”,将“自我决策权”理念贯穿于生前预嘱制度设计的全过程,让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对治疗进行选择,确保人性的尊严性和身体的完整性,同时亦可提升我国的人权保障水平。(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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