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预嘱被誉为尊严死或自然死亡,老年患者在被确诊为患有绝症且会在短期内死亡,其要求在临终之前有尊严地活着,进而决定拒绝维持生命的治疗,让其有尊严地死亡,老年患者的生命质量得到保障。虽然这一行为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但也没有违背国家的法律。因为对于公民来讲,法不禁止即自由。这一行为与安乐死存在本质区别,安乐死是提前结束生命,而生前预嘱并非提前结束生命,而是遵从生命的自然规律,强调自然死亡。虽然生前预嘱并不违法,但是与我国传统的伦理道德可能会大相径庭,这是生前预嘱制度在我国施行所遭遇到的特有的较为强烈的阻碍。从儒家伦理来看,这种“生前预嘱”既不能保证老年患者的最佳利益,也有悖于医护人员的基本社群责任;对于这种做法,儒家伦理认为必须予以良心反对。[15]因此,在深受儒家文化熏陶的民族,孝道是必须坚持而不能违背的,家人对家人的义务或者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可以超越一切。对于自己的亲人尤其是长辈,就算有一线挽救生命的概率,即使是倾家荡产,谁也难以做到见死不救。如果真的没有尽力,那么可能背上的就是“大逆不道”“不忠不孝”的骂名。反之,如果倾其所有,仍没有能够挽回家人的生命,大众通常会给予赞许,并认为是尽到了责任。[16]在强烈的道德束缚之下,患有绝症并在短期内会死亡的老年患者,其医疗的自我决策权可能被剥夺,或者生前预嘱的执行可能会遭到阻碍,即使家属明知针对老年患者的抢救是毫无意义的,也会选择使用人工支持设备去尽量延长老年患者的生命。强烈亲情观念束缚之下的家人,并没有选择最科学最理性的方式,可能导致四种后果:第一,“家长主义模式”替代了老年患者的医疗自我决策权;第二,老年患者在痛苦和丧失尊严的情形下去世;第三,家庭承担了巨额的医疗费用;第四,浪费了宝贵的医疗资源,增加了医疗负担。虽然存在这么多负面后果,但是在对生前预嘱进行决策时,家属仍是极其矛盾的,他们很难摆脱道德的束缚。想要摆脱道德的束缚,就需要对公众进行一个生前预嘱的宣传,对公众思维进行一个重大变革,使他们理性对待生命和死亡,促进社会人文性色彩和人性化意识逐步走向成熟。当然,想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而且是一个漫长的过程。[17](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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