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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赋予基本法独特地位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个问题通常被称为宪法与基本法的关系问题。也就是说,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和政策,将以基本法为依据,宪法相应的规定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施行。因此,我们说宪法和基本法一起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法律基础。

宪法赋予基本法独特地位

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必须符合宪法,与宪法相抵触的,一律无效。这就提出一个问题,香港基本法中有许多规定与宪法规定不一致,怎么确保这些规定有效?答案是:宪法通过赋予基本法特殊地位来保障基本法规定的效力。

这个问题通常被称为宪法与基本法的关系问题。香港基本法从两个方面作出了规定:第一,基本法序言第三段规定,基本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这就肯定了宪法是包括香港在内的国家最高法律,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第二,基本法第11条规定,根据宪法第31条(即“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作者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也就是说,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和政策,将以基本法为依据,宪法相应的规定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施行。这里有一个法理问题,即我们通常说宪法是“母法”,基本法是“子法”,“子法”是不能限制“母法”效力的,基本法第11条规定的法理是什么?这个问题的答案在于宪法第31条规定的性质,即宪法第31条是宪法的一项特别条款。宪法的适用和法律适用一样,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既然宪法第31条已经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那么按照宪法第31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所规定的特别行政区制度和政策,就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

因此,基本法第11条规定的法理,是宪法特别条款与一般条款的关系问题,宪法关于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的规定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是宪法第31条的效力所致,而不是基本法限制了宪法有关条文的效力。由于基本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基于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基本法第11条的另外一个含义是,如果不属于该条规定的范畴,仍然要适用宪法的规定。(www.xing528.com)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基本法时,为了消除香港社会关于基本法是否符合宪法问题的疑虑,专门作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宣布香港基本法是根据宪法并按照香港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是符合宪法的。对于这个决定,要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这个决定的前提就是宪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具有效力,基本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因此,基本法必须符合宪法,这种符合不是只符合宪法一个条文就可以,而是要全面符合宪法的规定。二是这个决定带有进一步明确宪法第31条含义的作用,宪法第31条的规定比较原则,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是什么,宪法本身没有直接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基本法的决定,起到了宣告这种制度的具体内容的效果。因此,我们说宪法和基本法一起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法律基础。要理解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的特殊之处,它的法律界限在哪里,要看宪法,要把它放在宪法规定的框架中来理解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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