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总章程,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我国有5.4亿人口,现在则有13.7亿人口,这么多人肯定会有不同想法、不同主张,按照哪种想法和主张来管理国家呢?宪法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把绝大多数人民的主张上升为国家的主张,把绝大多数人民对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原则以及所要实行的基本制度和政策的共同认识,即人民的共同意志,用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作为国家一切活动的基本准则,作为建设一个文明富强的国家、实现人民共同富裕的基础。
194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完成了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和无数仁人志士梦寐以求的民族独立、人民解放的历史任务。经过近代以来100多年的艰苦斗争,中国人民的最大共识就是,要建设一个繁荣富强的国家,实现人民共同富裕,一是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是要走社会主义道路。从1949年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到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有规定都体现了中国人民的共同意志,但最核心的就是这两条。1982年修改宪法时,在宪法序言中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序言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精神的集中体现,与宪法条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有人说,宪法序言没有法律效力,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这是因为,第一,宪法是一个整体,决不能把宪法分割成有效力的部分和没有效力的部分。全国人大通过宪法时,从整体上赋予宪法最高法律效力。作为宪法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序言当然不能脱离宪法的整体而成为没有法律效力的部分。第二,如果宪法序言没有法律效力,那么,“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以及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就会失去宪法保障。第三,宪法序言对宪法条文的实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只有掌握序言的精神,才能深刻理解每个宪法条文的内涵、意义和作用。宪法序言关于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道路的规定是中国人民的共同意志,而且宪法序言具有法律效力,这就决定了违背宪法序言的规定就是违宪。(www.xing528.com)
1982年修改宪法时,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香港问题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宪法第31条关于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可以实行特殊的制度和政策的规定,同样体现了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意志。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一共同意志是在国家主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达成的,否定国家主体实行的基本制度和政策,必然动摇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特殊制度和政策的基础。正如邓小平先生曾经指出的,“我们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指宪法序言规定的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作者注),是老早就确定了的,写在宪法上的。我们对香港、澳门、台湾的政策,也是在国家主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制定的。”“试想,中国要是改变了社会主义制度,改变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香港会是怎样?香港的繁荣和稳定也会吹的。要真正做到五十年不变,五十年以后也不变,就要大陆这个社会主义制度不变。”所以,国家主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香港和澳门设立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政策,在宪法上是一个整体,都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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