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访问团团长、香港总商会主席周松岗先生和访问团全体成员:
大家中午好。很高兴有机会在这里和各位朋友见面。
在座的各位都是香港工商界的翘楚,都是香港的投资者,见到大家,我首先想到的是1979年邓小平先生在北京会见香港总督麦理浩时谈到1997年要收回香港,有人担心在香港继续投资靠不靠得住时,邓小平先生讲的那句后来广为传颂的话,这就是“请投资者放心”。在我参与香港工作的二十多年时间里,始终没有忘记这句话。中央在处理涉及香港的重大问题时,怎么使香港投资者放心,始终是重要考虑之一。邓小平先生让大家放心,我们作为邓小平先生开创的“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执行者,总不能让大家不放心。
回顾香港过渡时期和回归后的历程,我们可以说,中央是真正做到使投资者放心的。否则,就不可能有香港的平稳过渡,繁荣稳定。我想大家都能同意,香港投资者能够放心,邓小平先生以其崇高的威望作出的承诺,是一个重要因素,但最根本的是,在邓小平先生领导下,中央制定了“一国两制”方针政策和基本法,并且始终不渝地加以贯彻落实,切实保护了香港工商界的利益,保护了各国各地区投资者的利益。当然,国家改革开放,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社会稳定和谐,人民生活不断改善,对外联系日益紧密,展现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壮丽前景,这个大背景、大趋势,对保持香港繁荣稳定,保持香港投资者信心也十分重要。
“一国两制”方针政策和基本法是怎么保护香港工商界、投资者的利益呢?如果我们翻开中英联合声明,可以看到,我国政府对香港的十二条基本方针政策中,有六条是有关经济事务的规定,占全部方针政策的一半,其他内容也都与保持香港的特殊地位有关,这说明中央对香港经济发展、对工商界利益的重视;如果我们再翻开香港基本法,可以看到,整部基本法都是围绕着怎么保持香港的特殊地位而规定的,保护投资者利益,营造有利的营商环境,是贯穿其中的一个主要内容。除了与此有关的直接规定外,就连政治体制的规定也是如此。大家都知道,政治体制尤其是选举制度,关系到社会各阶层、各界别的政治利益分配。在香港基本法起草过程中,香港社会各界,当然也包括工商界,十分关注香港回归后的政治体制,关注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选举制度。作为对这种关注的回应,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提出了“均衡参与”这个概念,把兼顾各阶层、各界别利益作为一项原则,其中就有保障工商界政治参与的内涵。在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上怎么做到“均衡参与”呢?基本法给出的答案就是,头几任行政长官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选举委员会由四部分人士组成,第一部分就是工商、金融界人士;立法会从一开始就有一半议席由功能界别选举产生,还有分组点票制度,这都是体现均衡参与、兼顾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利益原则的规定。2004年4月26日我到香港解释人大常委会决定时专门讲到保护工商界政治参与的重要性,其中我说到,如果“使赖以支撑资本主义的这部分人的利益、意见和要求得不到应有反映,那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又如何来保持呢?工商界的利益如果失去宪制上的保护,最终也不利于香港经济的发展,如此,也就脱离了基本法保障香港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不变的立法原意”。我讲这一段话是要表达,香港回归后的繁荣稳定,不是运气或侥幸得来的,而是靠一整套政策和制度的保障,靠各方面的努力,这当中,做到让投资者放心,即使不说是最主要的因素,也是有重大影响的因素。
我们不仅制定“一国两制”方针政策和基本法,让香港投资者放心,在“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实施过程中,还要不断解决可能让香港投资者不放心的问题。在香港回归十六年后的今天,有什么事情可能让大家感到不放心呢?我想大家想到的可能就是普选。在普选条件下,怎么保护香港工商界的利益?怎么防范香港出现像有些国家那样的政党纷争而陷入混乱?怎么防止与中央对抗的人通过普选当选行政长官给香港带来灾难性影响?这些问题都不是空穴来风,而是香港面临的现实问题,需要中央和香港各界人士,当然也包括在座各位,运用勇气和智慧来解决的问题。怎么解决这些问题?我的思考已经在今年3月24日与香港立法会部分议员进行过交流,也就是在深圳发表的那篇讲话。概括起来,我主要讲了两句话,一句是行政长官普选办法要符合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一句是不能允许与中央对抗的人担任行政长官。这两句话实际上讲的都是常识,在香港有些人赞同,有些人反对,在一个多元社会,有不同意见也属正常,但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在香港实行普选所面临问题的严峻性。当然,我们不可能因为有反对声音,而且这个声音还比较大,就不再坚持基本法,坚持爱国者治港的原则立场。因为这关系到香港繁荣稳定的根本,关系到普选安排能不能使各方面都放心。
香港基本法关于行政长官普选是有比较明确的规定的,这就是基本法第45条的规定,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照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虽然现在没有按照这个规定制定出行政长官普选办法,但我们已经可以比较清晰地预想将来行政长官普选的基本安排:
第一,将来要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照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这个提名委员会参照目前的选举委员会组成。
第二,任何符合基本法第44条规定的年满40周岁在香港连续居住满20年且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都可以向提名委员会争取提名,被提名权、被选举权是普及而平等的。(www.xing528.com)
第三,提名委员会提名是机构提名,也就是说,要在争取提名人之中,按照民主程序正式提名若干名候选人,供全港选民选举。
第四,经提名委员会提名产生的行政长官候选人,进行竞选,全体合资格选民均有一人一票的投票权,选出行政长官人选,选举权是普及而平等的。
这四点是我根据基本法的规定描绘出来的行政长官普选大概的安排,还有许多普选制度的具体安排,比如说,怎么规定提名委员会提名的民主程序,提名多少候选人,全港选民一人一票的选举办法等,还需要香港社会广泛讨论,凝聚共识。从上述大概描述可以看出,基本法规定的行政长官普选,与世界各国各地区的普选制度没有实质的差别,如果说有特点的话,这个特点主要是行政长官候选人要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而这个特点,正是在起草基本法时各方达成的共识,也可以说是各方妥协的结果,我们讲行政长官普选制度要符合基本法的规定,最主要的就是要坚持这个特点。还要特别指出的是,行政长官候选人要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其中的一个重要考虑也是均衡参与,使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当然也包括工商界,在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时都有发言权,从而提出能得到各方面认可、让各方面比较放心的行政长官候选人。应当说,这个安排充分体现了制度理性,充分体现了基本法起草过程中香港各界人士的协商精神,严格按照这个制度安排实行普选,不仅是法治的要求,也是防范普选风险,让大家放下心来的最好选择。
我的讲话完了,如果要给今天的讲话加个标题的话,就叫“从‘请投资者放心’到‘一国两制’和基本法”。
谢谢大家。
【注释】
[1]2013年11月4日,在香港总商会高层北京访问团午宴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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