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深入了解港澳社会情况,准确界定各种法律问题的实质,这是基本法理论研究工作的基础。我们经常听到讲香港是一本难读的书,这句话最早是姜恩柱同志讲的。这个说法实际指出的是很难深入了解、真正掌握港澳社会的实际情况,而熟悉港澳情况正是基本法理论研究工作的基础,也可以说是首先的一个条件。为什么这样说呢?我看道理是不是这样,法律是写在纸上的文字,它本身没有问题,也不会产生问题,我们通常所讲的法律问题,都是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的问题在法律上的反映。脱离具体的社会生活,法律条文本身是没有意义的,若脱离对具体社会生活的了解,也不可能真正地把握有关法律问题。两部基本法分别在香港和澳门两个特殊社会环境下实施,离开对港澳社会情况的了解,自然难于有效地开展基本法实施中各种法律问题的研究工作。
我们在座的各位都生活在内地,即使有在港澳工作或生活的经历,对港澳社会情况的了解也是有限的,这是我们开展基本法研究工作的一块短板,也是最大的困难所在。怎么克服这个困难,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挑战。以我自己来说,也同样面临这个问题。在北京怎么了解千里之外的港澳情况,把握港澳社会的脉搏?大家可能以为我们在中央国家机关工作的人有各种专门的文件材料可以看,这方面不能说没有,但实际上我了解港澳情况的主要渠道就是港澳的报刊。我们港澳基本法委的工作人员,每天的一项基本功课就是看香港慧科网,读电子版港澳报刊材料。我每天必读港澳办的新闻剪报,养成习惯,一天不看就不踏实,这当然对工作有帮助。如2005年争取政改方案通过时,我与香港各界座谈,刘慧卿就说你们在千里之外的北京,根本不了解香港的实际情况,我当时就说,现在是信息社会,你昨天对媒体说的话我都知道。可以说,港澳社会是高度透明的,再加上我们所处的互联网时代,只要我们愿意下功夫,无论身在何地,每天用一点时间,持之以恒,都能够了解到港澳情况。
通过报刊了解和把握港澳情况的好处是,我们第一眼看到的一定是各种社会热点问题,这是报刊新闻规律所决定的,也是基本法研究工作理论联系实际的很好切入点。今天上午朱育诚同志讲到梁爱诗最近被反对派围攻的事情,包括两个律师会发表了声明,我也是通过报刊了解到各方的观点的。10月6日,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前司长梁爱诗女士应香港专业进修学校社科研究中心的邀请,作了题为《回归以来的法律挑战》的专题讲座。从香港报纸报道看,她主要讲了两个观点,其一是,香港法律界,包括法官,对中央与特区关系缺乏认识,导致回归以来作过不少错误决定。她举了1999年“吴嘉玲案”判决作例子,认为终审法院在该判决中提出香港法院有权审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行为并宣布其无效,这是错误的,如果法官正确认识到中央与特区的关系,就不会犯这种错误。其二是,解决“双非”子女问题,需通过法律的方式。她认为,最可行(是否可行,可以再说)的办法是行政长官向国务院递交报告,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针对香港社会有些人不赞同人大常委会释法,她提出,在内地和香港实行不同法律制度的情况下,法律解释是调和器,人大常委会释法是沟通两种制度的桥梁。如特区法院对基本法的解释不对,就需要以人大常委会释法予以纠正。在我们看来,这两个观点完全是正确的,但香港一些人却对梁爱诗发动了20多天的围攻,成为最近一段时间的热点问题。反对派攻击什么呢?概括起来,他们给梁爱诗强加以下“罪名”:第一,炮轰法律界,公然向法官施压,干预司法独立,破坏香港的核心价值;第二,要求法官判案考虑中央与特区的关系,是要求法院判案时要考虑中央的思想,放弃普通法解释法律的方法;第三,1999年终审法院对“吴嘉玲案”的判决没有错误,终审法院提出,法院可以审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行为并宣布其无效,只是重申了法治原则。应当看到,在香港社会政治生态下,反对派的上述观点虽然偷换概念,颠倒是非,但在香港还是有相当市场的,那么,从基本法规定出发,他们的这些观点到底错在哪里?这就给我们提出了研究课题。比如说,他们说梁爱诗发表的言论干预司法独立,事情是这样吗?我们大家都知道,任何权力都要受公众舆论的监督,司法权也不例外,就拿美国和英国的普通法制度来说,法官作出判决后,从来都是可以批评的,不仅一般公众可以批评,就是政府官员也可以出来批评。如美国最高法院2010年1月21日在一个案件中判决美国现行法律关于公司和社会团体参与选举的资金限制,违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引起美国社会的巨大震动。奥巴马立即作出反应,谴责这项判决。1月27日,奥巴马在发表国情咨文时,当着议员和最高法院法官的面,再次谴责这项判决,他说,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逆转了长达一个世纪的法律传统,为特殊利益集团操纵选举打开了洪水的闸门”。由此可见,基本法规定的司法独立,决不是反对派所讲的不能批评法院判决。再比如说,他们说香港终审法院有关法院可以审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行为的判词没有错,只是重申几百年已经奠定的法治原则,但事实和法律是这样吗?肯定不是,我这里只讲三点,一是,香港在英国的殖民统治下,由于英国实行的是议会至上的政治体制,法院是不能质疑议会立法的合法性的,这是几百年来英国所确立的基本宪制规则。二是,香港回归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既然是最高,任何机构都不能质疑全国人大的行为的合法性,这是我们国家的宪法原则。三是,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法院要保留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管辖权的限制,而且进一步明确规定,香港法院对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也就是对中央政府处理国家事务的行为,香港法院是不能质疑其合法性的,这是基本法所确立的重要宪制原则。就这三点,已经可以说明香港法院可以审查并宣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行为无效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更何况香港法院是一个地方法院,世界上哪有地方法院可以宣布中央政府的行为无效的?即使有,必定有一个前提,那就是有关案件一定可以上诉到国家的最高法院。我讲这个例子,主要是想说明,我们的研究任务来源于实践的需要,来源于基本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关注港澳社会正在发生的情况,才能知道有哪些问题需要研究,从而使我们的研究更具有针对性,更加深入,这就是动态研究,对我们从事基本法研究很重要。(www.xing528.com)
因此,了解港澳社会的情况,把握港澳社会的脉搏,落到基本法研究上,最主要的就是抓住每天都在发生的涉及基本法的问题,并且认清这些问题的实质,为我们的研究工作提供一个基础。我们这次研讨会印发的七篇论文,从选题上来说,都是抓住了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说明各位论文作者对港澳社会情况是有相当程度了解的。但从论文研究的深度和广度来看,客观地讲,七篇论文是有所差异的,主要是对问题的界定是否准确到位造成的,由此也反映了论文作者对港澳社会情况的了解程度。因此,深入了解港澳社会情况,准确把握各种法律问题的实质,是基本法研究工作的基础,也是提高理论研究水平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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