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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制发展争议的实质及处理过程回顾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香港回归以来,政制发展问题争议不断,越闹越大,这是根本的原因。下面,我们一起简单地回顾一下2003年以来香港政制发展问题的处理过程。这个方案出台后,爱国爱港阵营有一些人不理解,认为这是一个对反对派有利的方案。

香港政制发展争议的实质及处理过程回顾

香港基本法关于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规定,获得香港社会的认同,同时也留下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即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实行普选的问题。香港基本法是1990年通过的,1991年港英立法局第一次引入直选,在此后的历次立法机关分区直选中,反对派均获得超过六成的选票,刚刚进行的第五届立法会选举,爱国爱港阵营在分区直选中获得了42.9%的选票,比上届立法会选举增加了2.7%,反对派阵营在分区直选中获得了57.1%的选票,比上届减少了2.7%,但可以看出,反对派阵营仍然有较大的优势。这次选举还有一个数据,就是“五个超级议席”的投票情况,这是以全港为一个选区的投票,比较接近于未来的行政长官普选。这次“五个超级议席”选举共有167万人参与投票,有效票1591872张,爱国爱港阵营得票72.3万张,获得2席,得票率45.4%,反对派参选人得票80.8万张,获得3席,得票率50.7%,中间独立参选人得票6.1万张,得票率3.9%。反对派阵营依然具有优势。这意味着如果实行“双普选”,反对派就有可能上台执政,因此,争取“双普选”就成为他们的口号,这背后实质是争夺香港的管治权,是政权之争。香港回归以来,政制发展问题争议不断,越闹越大,这是根本的原因。2003年7月事态发生后,中央和特区政府与爱国爱港力量一起,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处理这一问题,把局势稳定下来。我在参与有关工作中深刻体会到,中央在处理香港政制发展问题时,十分注意区分两种情况,分别采取了“堵”和“疏”两种措施。一种是反对派在西方势力支持下,打着民主的旗号,同我们争夺特区管治权,对此,我们进行坚决的斗争,因为这个问题事关国家主权与安全,我们没有任何妥协余地,表现在法律措施上,就是进行“堵”;另一种是香港社会各阶层、各界别的民主诉求,对此,我们积极地予以回应,努力推动香港社会各界在基本法规定的轨道上就政制发展问题达成共识,表现在法律措施上,就是进行“疏”。下面,我们一起简单地回顾一下2003年以来香港政制发展问题的处理过程。

——2003年反对派在反对23条立法得手后,不断发动大规模的街头抗争,扬言要在区议会和立法会选举中踢走“保皇党”,迫使特区政府接受其要求,在2007/2008年实行“双普选”,从而夺取特区管治权。他们首先从曲解基本法的规定入手,大造舆论,提出按照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规定,立法会可以启动修改两个产生办法的程序,而且两个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以及如何修改,属于特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中央不能干预。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改,只有在特区通过修改方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后,中央才能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用他们的话来讲,中央的角色是“把尾门”,对于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改,中央没有角色,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是程序性的,无论如何修改,中央都要接受。面对这种情况,2004年4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作出解释,明确规定两个产生办法是否修改,要由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最终确立了修改两个产生办法的“五步曲”法定程序,而且规定修改两个产生办法的法案及修正案只能由特区政府提出。这一解释明确了在香港政制发展问题上中央自始至终都有决定权,这就建立了一种管长远的机制,确保香港政制发展的主导权掌握在中央手中,堵住了反对派在立法会提出修改两个产生办法的法案,利用街头抗争迫使中央和特区政府接受其要求,从而夺取管治权的渠道。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后,紧接着行政长官按照“释法”规定提交了2007/2008年两个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问题的报告,2004年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规定2007/2008年不实行“双普选”,立法会分区直选和功能界别议员各占半数的比例维持不变,法案、议案表决程序维持不变,在此前提下,可以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作出符合循序渐进原则的适当修改。这一决定与“4·6释法”是一套组合拳,堵住了反对派有关2007/2008年实行“双普选”的要求,同时鉴于香港社会有比较强烈的推进民主的诉求,而且基本法也明确规定2007年后两个产生办法可作循序渐进的修改,因此,最终决定2007/2008年两个产生办法可作适当修改,对香港社会民主诉求进行了回应和疏导。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4·26决定”,经过广泛咨询,2005年12月6日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交了“2005年政改方案”,这个方案把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由800人扩大到1600人,所有区议员均纳入选委会,立法会议席增加至70席,其中功能界别新增加的5个议席由区议员互选产生。这个方案出台后,爱国爱港阵营有一些人不理解,认为这是一个对反对派有利的方案。为什么中央认可这个方案呢?这主要也是出于“疏导”香港社会民主诉求的考虑,也就是说,在确保爱国爱港力量获得立法会多数议席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扩大选委会和立法会的选民基础,增加民主成分,以回应香港社会推进民主的诉求。事实证明,这是完全正确的,2005年政改方案获得了60%以上香港市民的支持,反对派议员后来联手否决这一方案,付出了沉重的代价。(www.xing528.com)

——在处理2005年政改方案过程中,反对派一方面提出了2012年实行“双普选”诉求,另一方面提出了明确普选时间表和取消区议会委任议员投票权,作为支持2005年政改方案的条件。2012年实行“双普选”不符合循序渐进的原则,是我们无法接受的,而普选时间表问题有广泛社会支持,经过深入慎重研究,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2012年两个产生办法及普选问题作出决定,明确规定2012年不实行“双普选”,立法会分区直选和功能界别选举产生的议员各占半数的比例维持不变,法案、议案表决程序维持不变,在此前提下,可以对2012年两个产生办法作出符合循序渐进原则的适当修改;同时第一次明确提出,2017年行政长官可以采取普选产生的办法,在行政长官普选产生后,立法会可以采取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大家可以看出,这一决定内容同样体现了“疏”与“堵”的关系。

——在2005年处理政改方案中,我们得到一条重要启示,这就是政改方案提交立法会后,能否通过的主动权不在我们手中,因为反对派占据着立法会三分之一以上议席,他们拥有否决权。因此,在处理2012年政改方案过程中,中央一开始就确定了一条工作方针,这就是要力争立法会通过2012年政改方案,同时做好通不过的思想和工作准备,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最大限度争取民意支持上。当时进行的“反公投”斗争、与民主党策略性接触,接受“一人两票”方案,包括我两次对香港媒体发表谈话等,都是这一工作方针的具体体现。最终由于反对派主要政团民主党接受2012年政改方案,2012年两个产生办法修正案得以在立法会顺利通过,香港政制发展得以在基本法规定的轨道上向前发展。中央在处理这个问题过程中,同样体现了“疏”与“堵”。

2008年以来,中央在处理香港政制发展问题过程中,除了以上所讲的重大决策外,实际上还有两条战线,一是帮助特区政府提高管治能力,一是协助香港发展经济、改善民生。这两条战线也都取得很大成就,为顺利处理香港政制发展问题创造了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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