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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双非子女居留权的起源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双非”子女问题的根源是2001年香港终审法院关于庄丰源案的判决。1996年筹委会通过了关于实施基本法第24条第二款的意见,明确上述规定中的“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合法定居在香港期间所生的子女,不包括非法入境、逾期居留或在香港临时居留的人在香港期间所生的子女。可以说,目前已经有17万多名“双非”子女获得香港居留权,这已经是过去10年进行一定程度控制的结果,如果不加控制,数量还要大。

 探究双非子女居留权的起源

“双非”子女问题的根源是2001年香港终审法院关于庄丰源案的判决。基本法第24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可以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1996年筹委会通过了关于实施基本法第24条第二款的意见,明确上述规定中的“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合法定居在香港期间所生的子女,不包括非法入境、逾期居留或在香港临时居留的人在香港期间所生的子女。香港回归后,特区政府修订《入境条例》,按照筹委会的意见,作出相应的规定。因此,在庄丰源案之前,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如果父母双方都是内地居民,按照香港《入境条例》,不能获得香港居留权。在庄丰源案中,终审法院判决认为,按照普通法法律解释方法,只要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清晰,法院就要按照字面含义解释,不需要参考任何外来资料。基本法第24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十分清晰,即只要符合在香港出生、中国公民两个条件,就具有香港居留权,不能有其他解释。因此,判决《入境条例》有关规定违反基本法而无效,从而为父母双方都是内地居民、在香港出生的人获得居留权打开了大门。

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第22条第四款和第24条第二款第(三)项作出解释时,包括庄丰源案在内的其他一些涉及居留权的案件已经出现,正在香港法院审理之中。鉴于这种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基本法第22条第四款和第24条第二款第(三)项解释后写了这么一段话:“本解释所阐明的立法原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4条第二款其他各项的立法原意,已体现在1996年8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4条第二款的意见》中。”在庄丰源案中,终审法院判决认为,这一段话不构成对基本法第24条第二款其他各项的解释,因此,终审法院不受其约束。鉴于这种情况,在庄丰源案判决公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发表谈话指出,香港终审法院对庄丰源案的判决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解释不尽一致,我们对此表示关注。(www.xing528.com)

由于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引起很大的震动,加上2001年时香港的社会、政治、经济情况十分严峻,中央有关部门研究确定,暂时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第24条第二款第(一)项作出解释,但当时已经预见到可能引起内地孕妇到香港产子潮,因此,中央有关部门采取了一些行政措施加以控制。可以说,目前已经有17万多名“双非”子女获得香港居留权,这已经是过去10年进行一定程度控制的结果,如果不加控制,数量还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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