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的会议上,李飞同志向大家通报了一年来内地开展基本法研究以及香港基本法教材的编写情况,并提请本次会议讨论批准了15个基本法研究课题的立项,同意19个课题的结项。大家在讨论中,对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结合,为港澳工作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建议,对立项、结项工作如何进一步规范也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建议,会后我们要专题研究落实。各研究区交流了各自的情况、经验、困难、问题,会后我们也要汇总研究。总体来讲,2007年我们这个小组成立以来,推动内地学术界开展基本法研究工作的情况是好的,各个研究区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
我们这个小组成立后,每次开会时都向大家介绍一些港澳社会的情况,尤其是与基本法实施有关的情况,以利于大家更好地开展基本法研究工作。最近,我们梳理了近一年来涉及基本法实施的几个热点重点问题,主要有四件事,其中两件已经解决,还有两件尚未解决。已解决的两件事分别是香港刚果(金)案和澳门的政制发展问题,尚未解决的两件事分别是香港的外佣案和“双非”子女问题。下面我通报一下香港外佣居留权和“双非”子女居留权问题。
首先讲一下“外佣案”。2011年9月30日、11月3日和11月10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林文瀚法官先后就三起外籍家庭佣工居留权案作出判决。这三起案件都涉及香港基本法第24条第二款第(四)项“通常居住”的解释问题。判决认为,香港终审法院在Fateh案中提出,对“通常居住”这个概念,要赋予自然、通常的含义,按照遵循先例的普通法原则,因此,原讼法庭判定外佣在香港属于通常居住。按照这个判决,在香港工作超过七年的外佣大约有12万,都可能获得香港居留权,而且目前还有十几万外佣在香港工作,他们居住满七年后也可能获得香港居留权。因此,本案在香港社会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有不少意见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有关案件上诉到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今年3月28日,上诉法庭就其中的一个案件作出了判决,认为“通常居住”一词具有不变的基本要素和核心要点,所谓不变的基本要素就是与“通常”相对应的是“非通常”,即“特别”;而所谓核心要点就是怎么界定“特别”,要从香港社会的角度来看,而不是当事人的主观意图或目的。《入境条例》规定排除在“通常居住”之外的各种情况,从香港社会的角度来看,都属于出于特定、有限的目的而在香港居住,不属于“通常”。因此,裁决《入境条例》将外佣在香港居住排除在“通常居住”之外符合基本法。目前这个案件已经上诉到终审法院。(www.xing528.com)
香港终审法院对外佣案的判决存在两种可能。一种是维持上诉法庭的判决,一种是维持其原来对“通常居住”的解释,也就是回到原讼法庭的判决。后者必然导致大量外佣获得香港居留权,这是香港社会所无法承受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不得不进行释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如何解释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后面再讲。
再讲一下“双非”子女的居留权问题。2001年庄丰源案判决之后,内地孕妇到香港生孩子的数量不断攀升。据香港媒体报道,2002年有1200人,2003年有2100人,2004年有4100人,2005年有9200人,2006年有1.6万人,2007年有1.88万人,2008年有2.53万人,2009年有2.98万人,2010年有3.27万人,到2011年达到3.35万人,10年累计有17.27万名“双非”子女获得香港居留权,形成了“双非”子女居留权问题。对此,香港社会纷纷要求取消“双非”子女的居留权,抑制内地孕妇到香港产子。今年“两会”期间,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分别提出了两个提案,要求中央政府采取包括释法在内的措施,控制内地孕妇到香港产子的问题。过去半年多,我每次见香港人士,也都谈到“双非”子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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